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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洗衣店頻被投訴 弄丟3000元衣物僅賠380(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1日 15: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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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洗衣店頻頻被消費者投訴,其服務質量堪憂 羊城晚報記者 何奔 攝]

  消費者陳小姐的一件羽絨服價值3000元,送去“天天洗衣”幹洗後,衣服竟不翼而飛。記者調查發現,自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以來,廣州12315已接獲103余宗洗衣類(包括幹洗、水洗及自助洗衣)投訴,其中65宗的涉案方都是“天天洗衣”,比例高達63%。

  價值3000元只賠380元

  2011年初,嚴寒難耐之下,陳小姐在商場買了一件價格3000元的羽絨外套。5月初,當冷空氣徹底退去後,陳小姐便開始把冬衣陸續拿去幹洗,其中便包括那件3000元的羽絨外套。“前前後後我拿了不少衣服到梅花園地鐵站的天天洗衣幹洗,花在洗衣服上的費用都2000元了。”陳小姐表示。可是,5月12日,當她到天天洗衣取回羽絨外套時,店員卻無論如何也找不到了。陳小姐説:“店員承諾會找回來給我,可幾個星期過去了,還是沒有找到。”

  對於陳小姐外套的丟失,天天洗衣的解釋是:“不可抗力”,因為沒有保價,最後洗衣店提出給她20倍洗衣費的賠償,即380元。對此,陳小姐顯然難以接受,“首先,我把外套送洗的時候,沒有任何店員提醒我需要保價,也沒有告訴我丟失衣服的概率有多大。其次,洗衣服怎麼如此容易弄丟衣服呢?丟失的原因一直沒跟我詳細交代,難道不保價就不能放心送洗嗎?”丟失3000元的外套,最後只能賠380元,目前,陳小姐與天天洗衣仍未達成賠償共識。

  無獨有偶,同在天天洗衣梅花園店,魏先生於4月10日把羽絨服拿去送洗,取衣服時卻發現毛領被他們弄丟了。“這件衣服是我2010年1月才在天河城百貨買的正品金利來,購買價2+多元,至今穿了沒幾次,針對弄丟毛領,經多次交涉,他們只同意賠付120元。”魏先生顯得非常無奈。

  涉嫌放大“洗前問題”

  以前當鋪的職員在接收典當物時,都會故意“喊爛”該典當物,如明明是新手錶,職員偏偏大聲喊一句:“破手錶一枚”。有趣的是,如今洗衣業似乎也用上了類似的伎倆。採訪中記者發現,除了“丟衣服”的問題外,放大“洗前問題”似乎也成了某些洗衣店經營中的常用手法。

  在陳小姐出示的洗衣單上,“洗前問題”欄上清楚地寫著:“起毛粒,有污跡。”,對此,陳小姐表示,“我的外套買回來後才穿過2次,一次都沒有洗過,我也沒有發現有任何毛粒,可店員看都不看就寫‘起毛粒’,別的洗衣服單子也是這樣註明的,似乎成了一個慣性動作了。”

  為了進一步印證這個説法,7月4日,記者在天河又一城買了一條新的灰色領帶,並用顏色與領帶相近的奶茶倒在領帶上,由於其表面光滑,奶茶的顏色很難染在領帶上。可當記者拿著領帶到體育西路的天天洗衣店送洗時,店員在洗衣單的“洗前問題”確認處註明:“重漬,污漬盡洗照洗。”並提醒記者:“要一天后才會拿去洗,污漬可能滲入裏面,先説明一點,有可能洗不乾淨了。”

  7月6日,記者再次把一件全新的毛衣故意弄臟,送到梅花園地鐵站的天天洗衣要求幹洗。店員問了句:“這是發黴嗎?”,得到否定的答覆後,她在電腦上做了簡略的記錄,便把洗滌服務記錄單打印了出來,要價21元。記者發現,洗滌服務記錄單上的“洗前問題確認”欄目中這樣寫道:“磨損,洗後易縮水變形,污漬盡洗。”然而,一件全新的毛衣,從來都沒有穿過,何來的磨損呢?而且,在接收衣物時,店員並未就衣物是否磨損、是否洗後易縮水變形等問題進行過檢查,也沒有詢問記者的意見。同時,店員也未提及保價之類的問題。

  告示曲解“不可抗力”

  記者在體育西路地鐵站的天天洗衣店看到,其中一個告示上,“不可抗力”條款寫明:“在您的衣物洗滌過程中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磨損的過程,同時衣物清洗是人工操作與機器洗滌相結合,存在著不可抗力的因素和風險性。因此,如我們在洗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上衣物損壞或其他情形時,我們將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根據《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的有關條款與您尋求合理的解決方式或補償方式處理。當您在閱讀本告示並在《洗衣登記表》簽字確認後,將視為接受本公司的告示條款。”

  隨後,記者找到《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的原文,其第七條規定如下:“對經過修補、不能修復或丟失的衣物,消費者選擇非保價洗滌的,如洗滌後衣物出現質量問題,經過修補仍有穿著價值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6倍金額賠償;不能修復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20倍金額賠償。”

  那麼,《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具有法律強制性嗎?對該《辦法》進行詳細分析後,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的唐明律師認為,《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僅僅是由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制定的,該《辦法》並不是法律,沒有法律強制性。

  同時,唐律師強調:“不可抗力也不能成為洗衣店免責的理由,在法律上,何謂‘不可抗力’是有明確規定的,合同法第117條規定,‘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洗衣服難以發生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的情況。所以,即使洗衣店在告示裏提醒消費者可能出現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自身的責任。”

  律師説法———

  應該賠償實際價值

  唐明律師認為,洗衣糾紛的解決,最終的依據還是法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11條、35條、44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保障消費者的財産安全。若因經營者的過錯而導致消費者財産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洗衣店在提供洗衣服務時負有保障消費者送洗衣服不被遺失、損毀、損壞等基本義務,若因洗衣店的原因導致衣服丟失,消費者有權要求洗衣店賠償丟失衣服的實際價值。”

  至於實際價值的認定,唐明律師表示,“如果衣服是全新的,應該全價賠償;如果衣服洗前已折損,則應該按照衣服的原價扣除折舊費賠償。總之,不應該限于20倍洗衣費的上限。”

  羊城晚報記者 譚超 實習生 潘敘序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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