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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一日三餐無保障 贈房給親生女兒換養老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4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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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為爭房産拋棄親情

  她房産到手虐待老父

  房子啊房子,有多少人為了你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又有多少親情在你面前脆弱不堪!本版今天披露的兩件最新案例的確讓人寒心:一位女兒為了與妹妹爭房産竟稱,妹妹和父親合謀害死了母親。而另一位女兒在拿到父親的房子後態度一落千丈,將為老父養老送終的承諾拋至腦後。這樣的子女能不讓有良心的人寒心嗎?無論古今中外,子女都應該無條件贍養父母。那些忘本的子女們,好好想想當年父母是如何愛子女,是如何含辛茹苦把子女拉扯養大的吧! 編者

  案例1

  “妹妹和父親合夥害死母親”

  姐姐這樣説只為爭遺産,沒盡贍養義務最終沒分到房子

  母親去世前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房産歸自己所有的份額全部留給小女兒,大女兒堅決不肯承認該遺囑有效,並稱,母親是被妹妹和父親合夥害死的。這一讓人震驚的陳述,難道是真的嗎?

  老媽患病小女兒照料

  李老太太和老伴老張育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張書香,小女兒張書文,老兩口退休後一直輾轉兩個女兒家,含飴弄孫,幫著女兒們將孫子輩拉扯到上小學,既辛苦也幸福。2000年冬天,李老太太突發中風,經過醫院搶救,撿回了一條命。但是,老太太再不可能像過去一樣精幹,而是從照顧他人,變成了需要他人照料。家庭會議中,張書香表態:“我家地方小,再説我平常工作也特別忙……”見大女兒面有難色,本來就有點懼怕大女兒火爆脾氣的老李和老張,最終決定跟隨小女兒一家生活,為方便照顧,小女兒一家搬到老父母的房子裏居住。

  張書文一直對父母悉心照料,加上單位效益也不太好,張書文早幾年就從單位辦理了內退手續,專心在家照料一家人的生活。其間,姐姐張書香開始還偶爾來看看,後來就來得越來越稀少。一次春節,張書文看到父母盼望一家團圓的樣子,打電話給姐姐,請她一家人回來吃飯,張書香沒好氣地説:“爸媽把什麼都給了你,還要我來幹什麼?”張書文覺得姐姐説話不講道理,忍不住和她吵起來了。

  大姐突發孝心接母親回家

  此後,張家兩姐妹來往更少了。直到2009年李老太再一次中風發作,進了重症監護病房,回來後開始神志不清,張書香才開始頻繁出入父母家。一次張書香突然到父母住處,硬要求把母親接回家贍養。但不久,大女兒又把李老太送了回來,老張問:“你不是要接你媽回家嗎?”“把房子給我,我就接,你們把什麼都給了老小,憑什麼要我管?”原來,早在2005年,李老太和老張瞞著兩個女兒做了遺囑公證,把李老太名下的房産份額都留給了小女兒張書文。不過,2009年李老太太發病住院期間,還是將此事告訴了兩個女兒,也許正因此,才有了大女兒前面的舉動。

  法庭爭遺産妹妹得到房子

  2010年,李老太病逝,不久,兩姐妹為房産鬧上了法院。庭審中,張書香説:“立遺囑時老太已經中過風,神志不清,你們把文件打好,騙老太在文件上簽了字,而且我也不知情,所以我認為這個遺囑公證文件不是老太的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也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張書文則説:“老太當時只發過一次中風,手術後也恢復得不錯,神志一直都很清楚,而且這個遺囑是在公證處做的,公證員肯定會審查,當時還有錄像。”

  “要不是你們把老太從醫院拉回來,不給她治,她也不會死得這麼早,老太是你們父女倆害死的,房子你們沒有份!”張書香開始嚴厲指責父親和妹妹。老張坐不住了,“法官,我兩個孩子都是親生的,我都疼,哪個也不偏。孝不孝順我心裏清楚。遺囑是我和老太一起去做的,是老太提出來的,怕以後小的被大的欺。老太最後一次上醫院,已經治不好了,沒有辦法才回家的,醫院的證明都在,老大不能血口噴人。房子呢我的那部分也都給老小,老大摸摸良心,讓老小補償你點錢吧,別再鬧了!”

  經過庭審,張書香自知自己的要求於法無據、于理不符,經過法院調解,最後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房子歸張書文,張書文補償張書香兩萬元。(文中人皆為化名)

  寧雪妍 羅雙江

  -法官點評

  贍養父母不該有功利性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而第十二條則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後者是一種法律上的“視同”情形,是我國繼承法的一大特色。

  對比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傾向於讓對盡了更多義務的被繼承人,在繼承發生時,享有更多的權利。

  結合此案,妹妹對父母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于理于法都應該適當多得遺産。相比之下,姐姐雖然也盡了一些贍養義務,但目的性和功利性比較明顯,再加上老人作出了符合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完全合法的公證遺囑,使得妹妹在遺産繼承上擁有了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非公證遺囑)。

  雖然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落下帷幕,似乎皆大歡喜。但親情的裂痕恐怕是很難修復的。但從道德的角度,法院的調解結果應該是有助社會良好風氣的。千言萬語歸結到一點,只有孝順的子女,才能問心無愧地接受父母的饋贈。 秦淮法院 孫雪穎

  案例2

  “女兒給我頓頓都吃青菜豆腐”

  一8旬老人贈房給女兒換養老後,訴至法院撤銷贈與獲支持

  南京玄武區一位八旬老人,將名下唯一一套房産贈給親生女兒,換取女兒為其養老送終的承諾,沒想到房子過戶後,女兒態度一落千丈,老人自稱,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頓頓吃青菜豆腐。前不久,玄武法院應這位老人的要求,撤銷了他與女兒之間的贈與合同。

  老父贈房給親生女換養老

  今年87歲的張大良老人在玄武區有套房改房。2003年,張老患腦中風致半身不遂,次年,老伴也因患病不能自理。雖説膝下有四個兒女,兩位老人卻得不到妥善的照顧,應了“三個和尚沒水喝”那句老話,四個兒女為如何贍養父母爭論不休,誰也不願意多出力。這種情況下,張大良老人提出,誰給他跟老伴養老送終,將來他名下那套房改房就歸誰。次女張霞表示,她願意承擔照顧父母的義務,隨後搬與父母同住。

  2005年2月,張霞請律師起草了一份合同,內容大體是:張大良夫婦願將房産贈與次女張霞,張霞自願接受該房屋的贈與,從今往後,兩老人的生老病死均由張霞一人負責,與其他子女無關。

  一日三餐得不到保障

  然而,簽完贈與合同後,張大良並沒有如願安享晚年。自從2005年底老伴因病去世後,他經常向鄰居們抱怨,稱張霞夫婦對自己不孝。“我每個月給她交400元生活費,卻連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頓頓吃稀飯、青菜、豆腐,我讓她改善下伙食,她不肯,還對我惡言惡語,女婿對我就更差了。我生病的時候,他們不好好照顧我,還準備給我辦後事……”張大良經常因為跟女兒發生矛盾向鄰居求助,往往講著講著就痛哭起來。最近兩年,矛盾進一步激化,張大良不願繼續跟張霞夫婦同住,要求其他子女來照顧自己。其他子女願意接納父親,但提出,當年父親贈房給張霞的合同應當予以撤銷。然而到房産局一查,發現房子早已過戶到張霞名下。原來,在贈與合同簽訂後不久,張霞就讓父親在一份房地産買賣契約上摁了手印,並到房産局辦了過戶手續。買賣契約上書:張大良將房産作價10萬元賣給張霞。張大良堅稱,自己從未見過這份買賣契約,更沒有收到過10萬元錢。

  “她騙了我,我要拿回房子!”去年年初,張大良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合同。玄武法院受理此案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女兒:父親受其他子女唆使

  張霞説,之所以用買賣的方式辦理過戶,是考慮到贈與過戶費用較高,在她看來,不管是真買賣還是假買賣,目的都是實現贈與合同,並不違法。更何況,簽訂買賣合同後,她也支付了10萬元,只不過,父母只收了3萬。對於父親的指控,張霞稱都不是實情。她説自己並不忤逆,雖然收了一點生活費,但也根據贈與合同盡到了為父母養老送終的義務。她表示,父親之所以反悔,堅決要撤銷贈與,是因為近年來房價上漲,其他子女在其中挑撥離間。

  未盡贍養義務撤銷贈與

  雙方各執一詞,矛盾比較激烈。法官為查明真相,到張大良所在社區進行了走訪。鄰居們表示,張大良跟張霞之間確實經常發生矛盾,老先生因為女兒不改善伙食,經常向鄰里求助。現在,老先生已經由其他子女接回家了。房子已于幾年前過戶到張霞名下,現在老先生堅決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合同,甚至表示,寧願補貼張霞一些錢,也一定要拿回自己的房子。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成立後,張霞欺騙張大良在房屋買賣協議上摁手印,這與張大良的意思相違背。另外,張霞沒有盡到贈與合同約定的贍養義務,張大良要求拿回自己的房子,是符合《繼承法》相關規定的。最終,法院判決贈與合同終止履行,房産買賣契約無效,張霞歸還房屋,張大良支付張霞8萬元,作為房屋增設財産和撫養費的補貼。(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子女應該無條件贍養父母

  子女贍養父母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主審法官表示,不管老人有沒有房産等財産,不管彼此有無訂立“以房養老”協議,都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本案中,四名子女尤其是次女張霞的所作所為,顯然既不合乎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可憐一對老人需要交出房子,才換得子女養老送終的承諾!更可憐的是,用房子換來的所謂贍養“連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法律的作用畢竟有限,要回房子後,張老先生能否真的得到子女的善待,遠非一紙判決所能決定。實習生 梅叢婧 記者 陳珊珊

責任編輯:王曉

熱詞:

  • 贈房
  • 父親
  • 親生女兒
  • 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