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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房産過戶大女兒 兒女不滿引發激烈矛盾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1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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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女兒對我最好 房子只給她”

  每天打電話 算不算盡孝

  郭大爺八十多歲了,與老伴一共生有6個子女,當年夫妻倆獲得了一套拆遷安置房屋。1999年郭大爺的老伴去世。2003年郭大爺用1萬多元買下來該房,並取得了産權(含夫妻二人的工齡補貼優惠因素)。如今,郭大爺在其他五個子女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過戶給大女兒,家庭成員之間由此産生了激烈矛盾。

  郭大爺之所以將房屋過戶給大女兒,是因為他覺得拆遷安置時,其他五個子女也各自獲得一套,只有大女兒由於出嫁戶口遷出,所以未分得房屋。而且他認為,只有大女兒對自己最好。

  郭大爺的大女兒説,她每天一個電話噓寒問暖,經常去陪老人聊天。房子自己不主動要,如果老人給,就接受。

  而其他五個子女卻認為,他們五人才真正是對老人盡孝了:給老人買了空調;逢年過節、老父親生日,都是又買魚又買肉,而大姐每次都是兩手空空;他們五個經常半夜送老人上醫院等。對於老人的房子,絕不能只給大姐一人。

  五人還提出,當初他們父親買房的1萬元,動用的是老兩口的存款,所以這房子的一半份額應該屬於他們母親的遺産。而郭大爺則稱那1萬元錢是老伴死後他自己的存款,並拿出了存摺等證據。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贍養也包括精神上慰藉

  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李詩懷律師認為,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贍養不僅僅是指物質方面的贍養,同時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人的需求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對老年人來講,他們非常需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對此,一些地方性法規也都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如將“常回家看看”作為義務寫進法規。

  李律師説,在本案中,郭大爺的大女兒與其他五個子女相比,在物質上對郭大爺付出得少一些,在精神上的慰藉多一些。而精神慰藉同樣是贍養義務的一種表現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郭大爺自認為大女兒對他最好,盡了最多的贍養義務,他願意將房産過戶給大女兒。而事實上,郭大爺如何處分該房産,與對遺産進行繼承分割的原則不一樣,並不是説哪個子女盡了最多的贍養義務,郭大爺就應該把房子給誰。而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該房屋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産,則老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自己所有的財産。

  非夫妻共同財産可處分

  郭大爺處分該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李詩懷律師認為,要確定該處分行為是否有效,就先要明確該房屋是共同財産還是郭大爺的個人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於夫妻財産的復函》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産已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産,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産或財産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後,如因遺産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産還是個人財産,如果購房款是夫妻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産。”因此可以確定,該房屋屬於共同財産或是郭大爺的個人財産。

  本案中,郭大爺的老伴去世後,其遺産沒有進行繼承分割。假如購買該房屋的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則該房屋屬於郭大爺和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産。其中屬於老伴的份額作為老伴的遺産,由其老伴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在未繼承分割前,則屬於所有繼承人共有。在這種情況下,因房屋處於共有狀態,所以郭大爺只能處分屬於他個人的份額,而無權處分整個房屋。

  而反之,本案的實際情況是,該購房款屬於郭大爺在其老伴去世後的個人所得,因此該房屋屬於郭大爺的個人財産,那麼,郭大爺處分該房屋的行為就應當是有效的。

  贍養義務不能約定免除

  李詩懷律師説,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多個子女的家庭中,相互約定,由其中的某個或某些子女贍養老人,並在老人去世後繼承遺産;而另外的子女可以不贍養老人,在老人去世後亦不繼承遺産。

  對此,李詩懷律師特別提示大家: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的形式予以免除。無論在老人去世後是否繼承遺産,子女在老人生前都應該履行對老人的贍養義務。

  另一方面,對老人贍養義務的實際履行情況,也會決定在老人去世後應繼承遺産的份額有多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報記者 林靖)

責任編輯:王曉

熱詞:

  • 八旬老翁
  • 贍養
  • 繼承
  • 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