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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交強險當天發生事故 保單次日生效仍判理賠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14: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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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晚報株洲訊(記者 李春璞)購買保險當日發生事故,保單次日零時生效,保險公司要不要承擔賠付責任?日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做出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2009年12月3日18時,郭某駕駛機動車在株洲市建設北路與先鋒路交會處,將過馬路的扶某等三名行人撞傷,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郭某預付。經株洲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在一審中認為,肇事車輛交強險保單生成時間為2009年12月3日12時57分,此時投保人與保險人間的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保險公司依慣例在提供的保單上註明保險時間自2009年12月4日零時起,有意免除保險公司自保險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時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該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提示説明的義務,法院認為不能免除該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強制保險理賠責任。

  三名傷者的醫療、護理等費用合計為24375.71元。法院判決,對於三名傷者發生的費用,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事故賠償限額內承擔醫療費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護理費、交通費5300元,合計15300元。在保險公司承擔後,郭某應承擔費用9075.71元。

  判決後,該保險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院提出上訴。株洲市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雷世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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