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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律師偽證案三人取保候審後“失聲”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2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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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四名律師在代理一起“拋屍案”時調查了證人,併為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此後四名律師被以涉嫌律師偽證罪被逮捕。四名律師在同案中以涉嫌律師偽證罪被抓,在全國尚屬首次,在廣西乃至全國律師界都引發了劇烈的震蕩。隨著事態發展,其中三名律師已于6月28日被取保候審,只剩下楊在新律師仍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經被羈押22天。近日,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北海市警方及來自北京的律師辯護團。

  北京律師團的律師告訴記者,令人感到蹊蹺的是,被取保候審的三名律師從看守所出來之後便不再與外界有聯絡,包括他們的代理人都不能與他們聯絡上。楊在新的辯護人張凱律師指出警方在偵辦此案的過程中涉嫌多處程序違法。與此同時,四川眉山市仁壽縣又出現一律師因涉嫌詐騙被抓的案件。雖然警方一再表示會嚴格依法辦事,但多名刑事辯護律師被抓,仍令刑事辯護律師這一行業陰雲重重。對刑法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即律師偽證罪)的質疑之聲不絕。

  楊在新妻子:去看守所五次沒見到人

  據了解,廣西四律師所代理的是一起普通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律師調查取證,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當庭翻供,使案件審理“陷入僵局”。不久,三名證人就被抓,四律師隨即也因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分別被刑拘和監視居住。6月28日,除楊在新以外的三名律師被取保候審。

  楊在新律師的妻子黃仲琰講述了丈夫被帶走當天的情況。黃仲琰説,今年6月14日,她早上七點半離開家送兒子上學,然後上班,那個時候丈夫楊在新還在家。10點半左右,她接到楊忠漢律師妻子的電話,説楊忠漢被警察帶走了,問楊在新是不是還在家。“我馬上給家裏打電話,沒有人接聽,又給楊在新手機打電話,也不接。我跑回家看到家裏電腦不見了。冰箱上有一張扣押清單。楊在新的皮鞋還在家,他是穿著兒子的涼鞋被帶走的。”晚上9點,黃仲琰再次接到楊忠漢律師愛人的電話,説楊忠漢已經被警方拘留了。

  黃仲琰説,第二天她就到公安局問楊在新的情況。輾轉問了幾個部門才被告知楊在新被羈押在看守所。“我後來給他送去了衣服、藥品和200元錢。我已經去了五次了,但是還是沒見到人。看守所老説辦案人員不在,不讓見。”

  楊在新辯護人:案件程序多處不合法

  在億嘉律師事務所裏,記者見到了楊在新的辯護律師張凱。張凱律師提出,在證人作證期間,公安機關羈押證人的行為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原則。“證人在出庭作證期間應該受到司法保護。不能説證人的證詞與檢方不同就要被抓吧。應該是法院先確認證詞不實,是偽證。可是這起案件呢?法院至今沒有對案件下判決,也沒有對證詞定性,公安機關就把人給抓了。”

  張律師還認為,在此案的偵辦過程中,公安機關存在多處程序違法:

  第一,在律師要求會見後,公安局要求經批准才能會見。“新的律師法已經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但是,我申請會見楊在新,公安局經過了審批程序。”

  公安機關辯解這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事,但是張凱律師認為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的法律適用原則,應該按律師法安排會見和閱卷。張凱律師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524號(政治法律類137號)提案的答覆中説:“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有些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實際上是以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應按修訂後的《律師法》的規定執行。”其實已經明確,刑訴法與律師法相衝突的地方,應執行律師法。

  第二,會見時遭到監聽。“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可是,我現場要求警察回避,他不肯走。我要求對會見錄像,他也不允許。”

  第三,公安機關逮捕律師沒有通知律協,律師被抓24小時應當通知律師協會,48小時應當安排會見,廣西公安機關都沒有做到,“這些都是有法律規定。”

  張凱律師認為,無論楊在新是否實施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行為,公安機關都不能有以上行為,公安機關現在的做法令人懷疑此案的公正性。

  走出看守所的律師集體失聲

  黃仲琰説,6月18日,她收到了楊在新的拘留證。證上寫楊在新的罪名為“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最讓我擔心的是現在其他被抓的律師都已經出來了。楊忠漢出來以後還見過我,他突然跟我説對不起,我不知道什麼意思。現在我打電話給他家,也沒人接。人也找不到了。”

  “出獄的三名律師全都失聲”得到了趕赴北海的北京律師的確認。為楊忠漢作代理人的朱明勇律師回憶了與楊忠漢失去聯絡的過程。“我6月28日與楊忠漢的愛人簽訂了代理合同。當天到公安局要求會見,晚上,她愛人給我打電話特別興奮説人被放出來了。對我們的幫助相當感謝。之後,我還跟楊忠漢通過電話。”不過隨後,朱明勇律師就沒有再得到楊忠漢的消息。

  又有律師被拘留

  “我現在正在處理另一起律師被抓的案件。”朱明勇律師告訴記者,他如今正在四川為另一個被警方羈押的律師作代理人。“這位律師的罪名經過幾次變更。人已經抓起來35天了,不讓會見,也沒有辦理批捕手續。”朱明勇律師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這起案件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案情也不複雜,但是至今沒有批捕,已經是超期羈押了。”

  朱律師擔心目前刑辯律師的處境。“這個被押的律師認為,他是因為向警方提出質疑,才被抓的。1989年在中國出現過臺安三律師案,這次又出現北海四律師案,可以説中國在某種程度上不斷刷新抓律師的世界紀錄。”

  律師質疑刑法306條:歧視性條款成為律師緊箍咒

  對刑法306條“律師偽證罪”各位律師的看法一致。“刑法這樣規定是歧視性的條款。”朱明勇律師表示,在法庭上,控辯雙方應該是相對權力的兩方,現在只給律師列出這樣的一個罪名,實在不公平。

  “如果有律師偽證罪,那麼則必須設置公訴人妨害作證罪,因為作為控辯雙方均有提供證人出庭作證的需要。公訴人提供證人是義務,辯護人提供證人是權利。如果公訴人不能提供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則定‘公訴人妨害作證罪’,這樣才算公平。”

  張凱律師同樣對該條款有意見。張凱律師表示,在現實中律師會因為證人作偽證而被刑事拘留,但公訴方卻極少因為提供了有瑕疵的證據被追究責任。“雖然法律規定了警察或者檢察院也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中,如果辯護律師發現公安局或者檢察院有作偽證的行為,如何投訴呢?向公安機關報案?還是向檢察院舉報?他們能夠自查自糾嗎?我們應該重新審視刑法第306條,現在因為有這個條款的存在,辯護人只要提出不同的證言證詞就有可能被公訴機關‘罰下場’。”

  沒有一起冤假錯案是律師做偽證而造成!

  周澤律師在了解了北海四律師被抓一案後,在媒體做了一場訪談,題為“沒有一起冤假錯案是律師做偽證而造成!”。記者聯絡到周律師時,他談了對此案的看法。“即使按照現在‘律師偽證罪’的規定,有些行為依然不構成犯罪。比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這本來就是其合法的辯解權而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是證人,其供述與辯解根本不屬於刑法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所指的證據,無論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這件事上,律師起了何種作用,都不能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對律師進行追訴。”

  周澤律師還認為,一個證人在法庭上説的話與事實不符有多種原因,而且證人上庭後,法官也會對他進行釋明,説明作證的後果,還要讓證人簽保證書。證人自己對證言真偽是需要要負責任的。不能因為證人説了假話,就讓律師坐牢。現在只要犯人翻供,證人作證時説了與公安機關偵查結果不一樣的話,律師首先就會被認為妨害作證了,這是不對的。

  “我代理的多起案件,都有證人接受我的調查或出庭作證後被抓。我現在還老接到朋友電話,問我‘沒被抓吧’。真是人心惶惶。”周澤表示,“關於北海市的這起案件就更明顯了,法院都沒有確認是偽證,律師和證人就被都抓了。你憑什麼説人家作偽證了呢?也就是説,所有證言都必須與公安機關取證為準,其他的都算偽證,整個邏輯太行不通了。”

  周澤律師還質疑道,證人面對莊嚴肅穆的法庭,在沒有任何人脅迫的情況下説的話,和被警察抓進看守所受到人身限制以後説的話,到底哪種證言更可信?“難道警察把證人抓起來取證就不算‘妨礙作證’嗎?媒體曝光多起冤假錯案,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警方刑訊逼供,哪一起是律師作偽證造成的呢?沒有一起。”

  北海市警方:我們將嚴格依法辦事

  今天,記者再次致電北海市公安局。其宣傳科一名自稱姓徐(音)的警官接聽了電話。他表示,此案正在偵查中,目前沒有新情況。記者提出“家屬為何至今不能會見”等疑問,該警官只表示,公安局作這件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切都是嚴格依法進行,“公安局不會知法犯法,違法的事情,我們不做。”這位警官表示,他們對此案很慎重,已經成立了專門的班子來偵查此案,“不過現在不便透露。”該警官表示,一定會將此案辦成鐵案。

責任編輯: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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