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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狀告陳曉違約爆料(組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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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曉春: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契約精神。

陳曉:我無法作出任何回應和評論。

  本報實習生 吳迪

  一向沉默寡言,對媒體持謹慎態度的前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陳曉因“多嘴”惹禍了。昨日,筆者從國美方面獲悉,國美電器日前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陳曉違反合同約定,私下向媒體透露不利於國美的消息。國美方面稱,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一篇報道引發的訴訟

  事情緣起于5月10日,國內一家財經媒體發表《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的報道。文章大量引述陳曉離職後對國美電器的評論,如“他本人將儘快拋售國美股票”,對國美經營模式,以及昔日的對手、現在的繼任者張大中的看法等。

  文章發表後,國美電器迅即作出強烈反應,在聯交所發佈的公告中表示“文章中表述的觀點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認同文章中所列觀點和意見。本公司不會容忍陳先生在文章中所顯示的行為以及任何其他關於本公司不真實或誤導的新聞報道,並會採取適當手段保護本公司的權益。本公司明確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權利。”

  5月時,陳曉對此辯解稱“從一場無議題的私人閒聊中片面抽取內容所發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識的個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觀點和言論”。

  發表報道的記者昨日在微博中寫道:“一個多月前國美就通過中間人希望我能交出所謂的採訪錄音,作為他們起訴陳曉的證據。”

  陳曉稱對訴訟並不知情

  據國美董事會授權負責本次訴訟的執行董事鄒曉春介紹,陳曉在離職時與國美電器簽署了一份協議,明確寫明陳曉在離職時向國美作出的各項承諾。簽訂《協議》是公司高管離職時,雙方在對相關事項上作出的義務上的承諾,屬於企業的常規做法。

  國美方面表示,陳曉嚴重違反早前與國美簽訂的《協議》約定,向某財經媒體記者發表對國美不真實或誤導的言論,對公司的聲譽、經營活動等造成了經濟損失。

  鄒曉春還表示:“通過本次起訴,就是要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依法維護公司與全體股東的利益,維護契約精神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從而進一步提升國美的治理水平。”

  筆者昨天電話採訪了陳曉。陳曉表示,他也是從新聞中才得知國美已經將他告上法院一事。“國美方面並沒有就此傳遞給我包括律師信、傳票等任何消息,我也不知道具體情況到底是怎樣的,所以無法作出任何回應和評論。”而當筆者問他是否會在諮詢律師後發表相關聲明時,陳曉只簡單地回答:“不會”。

  同樣是在昨日,此前發表報道的記者在微博中寫道:“國美起訴陳曉,作為當事人我估計也難置之事外。但是我想説的是,國美有些人總是希望有事,有事他們就可以有利益,沒有人真的為了企業安定發展著想。當一切剛剛要風平浪靜,一些人又開始興風作浪了,媒體不關注國美有人覺得不舒服,當蘇寧用10年規劃吸引眼球時,國美卻在製造新一輪的是非,不可思議。”

  專家稱違約事實有待認定

  鄒曉春在接受筆者採訪時表示,陳曉言行的違約部分主要涉及兩條,一是沒有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二是公開詆毀公司,發表對公司不利的評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史彤彪認為,陳曉的言論是否涉及商業機密以及詆毀公司,需要從法律角度對商業機密和詆毀行為的事實進行明確的認定,不能只聽一家之言。不過,陳曉作為一個曾經在國美擔任過高級職務的公眾人物,對國美的股票走勢、國美的股東發表了態度為負面的看法,很有可能影響一部分公眾對國美的認知,可以被認作是不利的評論。

  史彤彪介紹,契約精神的主要含義從道德上指的是契約主體在意志上自由平等,不能在意願上強加;從法律上則要求契約雙方應當遵守契約的約定,信守諾言。從行為關係和結果上來説,契約雙方其中的一方違反契約規定,不論言行是否正確,對另一方造成不利影響,都屬於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東方IC供圖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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