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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戀愛不成持斧威脅 被判考驗期禁接觸被害者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1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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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濟南消息 (通訊員 宋成松 記者 李世武)記者昨日獲悉,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宣判,判處被告劉大猛(化名)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未經被害人同意,禁止劉大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否則將被執行實刑。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後,天橋法院首例適用禁止令的案件,在濟南市也屬首例。

  據了解,被告人劉大猛與被害人蘭蘭(化名)係大學同學,二人于2008年5月份確定戀愛關係,3個月後二人在火車東站附近租房共同居住,後被害人蘭蘭因性格不和向被告人劉大猛提出分手,並於2010年6月份從租住處搬出。2010年8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劉大猛約被害人蘭蘭到租住處商談感情問題,蘭蘭來到租住處後劉大猛將門插上,向蘭蘭提出和好,蘭蘭不同意,遭拒絕後的劉大猛採取抓被害人的頭髮、打被害人耳光等暴力手段,逼迫蘭蘭回心轉意。蘭蘭反抗抓被告人的臉,劉大猛拿起1把斧頭威脅被害人説今天不和好就讓你見血。蘭蘭由於害怕就同意和好。次日淩晨2時許,蘭蘭想趁機逃脫時被劉大猛發現又拉了回來。淩晨3時許,蘭蘭想到讓其同學幫忙聯絡其父親施救,就將其父親的手機號碼發送給了同學。劉大猛發現後,把蘭蘭的手機搶過去,隨即發送了一條短信“發錯了”,並又打了蘭蘭幾耳光。至當日7時許,蘭蘭被迫同意與劉大猛和好,劉大猛才放蘭蘭離開。蘭蘭來到同學住處説了事情的經過,因害怕劉大猛再對其糾纏,遂于當日12時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到租住處抓捕被告人劉大猛未果。當日18時許,被告人劉大猛得知被害人報警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被害人蘭蘭主動來法院陳述,被告人因無法接受其提出分手的事實,一時衝動對其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她因為顧及二人曾處過的感情而沒有立刻報案,後來之所以報案是因為不想再被被告人糾纏,想以此解決其情感問題,案發後,被告人曾兩次向其道歉請求其原諒,故現來法院要求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理,同時要求在允許的情況下能夠判處被告人不再對其糾纏。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大猛非法拘禁他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劉大猛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間具有毆打情節,依法本應從重處罰,但念其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且取得被害人適當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大猛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人劉大猛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未經被害人同意,禁止被告人劉大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被害人蘭蘭;作案工具斧頭1把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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