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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石林遭雷擊身亡 雙方無過錯景區賠17萬(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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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遊客被雷擊身亡後,石林景區加強巡邏。(資料圖) 記者 江洋 攝

  “石林景區兩遊客被雷擊身亡事件”追蹤

  兩遊客石林遭雷擊身亡 管理局一審被判賠17萬

  石林法院認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和死者均無過錯,但管理局作為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部分經濟損失

  遊客到石林遊玩,在景區裏被雷擊身亡,這是天災還是人禍呢?死者家屬不認為是天災,於是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賠130多萬元。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7萬餘元。

  案情回放

  兩遊客被雷擊身亡

  去年7月13日,鄭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縣風景區旅遊,當天購票後進入石林風景名勝區參觀遊玩,下午4點40分左右,當他們行至石林風景名勝區“南天門”景點附近時,突然天氣驟變,下起了大雨,28歲的鄭女士和25歲的曹先生在“南天門”景點的石頭下避雨時,不幸遭遇雷擊,致使兩人當場死亡。雷擊還造成4名遊客受傷。

  去年7月21日,雲南省雷電中心出具雷電災害調查報告,結論為:此次雷擊事件是因直擊雷導致遊客傷亡,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事件發生後,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分別支付鄭女士和曹先生的親屬各7萬元費用。

  死者家屬

  石林景區沒避雷場所

  對於兩名遊客的死因,死者家屬和石林風景區都沒有不同意見,但兩名遇難者如何被雷擊中身亡卻産生了分歧。死者家屬認為:事發地屬於喀斯特地貌,不利於雷電擴散,景區沒有在景點安裝避雷設施,也沒有避雷場所,遭遇突變天氣時,身亡的兩名遊客只能到石頭下避雨、避雷。

  於是,兩名死者的家屬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到石林縣法院,兩家人要求石林風景區賠償各种經濟損失130多萬元。

  石林景區

  都是雨傘惹的禍

  一審開庭審理時,石林景區答辯稱,鄭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擊發生時,位於景區開闊地帶,且鄭女士抬著雨傘,兩人在石頭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電防護的基本要求。雨傘才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導火線”,它導致兩人被雷擊身亡。在這次災害事件的調查報告中,也證實涉案的雨傘在雷電中受損,而且有過電的痕跡。

  法院認為

  死者和景區都沒過錯

  石林縣法院審理認為,鄭女士和曹先生在購票後進入石林風景名勝區參觀遊玩時,遭遇突發的雷暴天氣,在景區石頭下避雨時不幸被雷擊身亡,雲南省雷電中心認定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發生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發的自然災害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 事發當天,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在接到石林縣氣象局通知後,及時通過廣播的方式提醒遊客注意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保護現場,積極參與事故的處理並墊付了相關的費用。在這次事件中,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已經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過錯。死者家屬主張石林風景區沒有提供專門的避雨場所、未安裝避雷設施,因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石林風景區辯稱鄭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發生時位於開闊處,且鄭女士抬著雨傘,不符合雷擊防護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應的過錯,因受害人在遭遇雷雨天氣避雨的行為屬於一種本能的自助行為,並無任何過錯,故對石林風景區的這項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故,鄭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雙方均無過錯。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但對石林風景區已經支付給家屬的相關費用應予以扣除。

  一審判決

  石林景區補償17萬元

  根據上述理由,石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補償鄭女士家損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萬元,還應補償24072.25元;補償曹先生家損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萬元,還應補償8119元。

  兩家的補償款相加共計1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