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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動車補票須再付票款 媒體質疑鐵路貪便宜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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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全面實行的動車組實名制,在端午節小長假迎來首次考驗,考驗出來的問題還真不少,其中最大問題是乘客丟失車票以後怎麼辦。按照原先的規定,一張身份證件只能購買同一日期、同一車次、同一區間的一張車票,乘客丟失車票後,不能補買相同車次的車票,出行因此受到影響。為解決這個問題,各地鐵路部門紛紛採取變通措施:有的規定丟失車票的乘客可到火車站值班主任窗口説明情況,先“解鎖”再補票;有的規定乘客可到購票窗口用身份證件先“退票”,然後補票;有的規定乘客可找值班站長核實購票信息,先上車後補票……這些變通措施有一點是相同的:乘客補票必須再次支付票款(綜合近日媒體報道)。

  動車實名制剛剛全面推行,難免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鐵路部門也在想辦法解決。但是,乘客補票須再次支付票款,這個適用於非實名制車票的規定,照搬到實名制車票身上卻是不合適的、沒有道理的。

  實名制車票與非實名制車票的最大區別在於,後者沒有購票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乘客丟失車票只能自認倒楣,重新買票;前者則留有購票人的身份信息,一張有效身份證件對應一張實名制車票,有據可查。某個乘客的車票雖然丟失,但車站購票系統裏的相關信息還在,車站完全可以根據證件信息對比再補一張車票給他這其實是車票實名制的一大優勢,沒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乘客第一次購票已經支付了票款,等於購買了某次列車某個座位的臨時使用權,也相當於與鐵路部門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當仍有確切信息證明這份合同存在並且有效時,該乘客對這個座位就仍然擁有臨時使用權,鐵路部門就應該繼續履行合同。補票並不是再次簽訂合同,也不是再次出賣座位的臨時使用權,而僅僅是給乘客補發一張進站、上車、乘車的憑證。因此,乘客的實名制車票丟失後,鐵路部門為其補票不應再次收取票款再次收取票款相當於單方面終止上一次合同,也相當於將同一個座位的臨時使用權“一女二嫁”。

  車票實名制之下,乘客進站、上車、乘車的憑證可以是車票,也可以是與之相對應的身份證件,航空電子客票就是如此,乘客可憑身份證件辦理登機牌。火車票實名制可效倣民航的做法,即乘客無須補票,出示購票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即可進站上車,這樣顯然更加方便。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至少應該做到各個售票窗口即可辦理補票,而不是非得到火車站找值班站長或主任才能辦理。這在技術上想必沒有太大難度,但卻給乘客提供了方便。

  因為是實名制車票,其他人撿到乘客丟失的車票也無法使用,即使乘客補票後又找到原來的車票,他也只能使用一張車票,另一張作廢。這樣,乘客補票不再支付票款,並不會給鐵路部門造成損失,也不會讓一些乘客有貪便宜的機會。相反,要求乘客補票再次支付票款,則意味著鐵路部門有貪乘客便宜的嫌疑。

  當然,車站可以向補票乘客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以彌補車站付出的人力成本,也算是乘客丟失車票應當付出的代價。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五花八門,更像是應急之舉,因此,希望鐵道部能夠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就實名制車票的補票問題出臺明確、統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