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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隊警車撞死人 賠償三年不到位(圖)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5日 1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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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兒子遇車禍身亡一事,老母親泣不成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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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縣交警大隊名下的一輛“O”牌警用車輛,將平頂山市一名礦工撞傷致死,隨後拉響警報器逃逸。事發3年多後,肇事司機始終沒有歸案。而在經過三級法院、三次判決、三次勝訴後,遇難者年邁的父母和兩個正上學的孩子,仍未能拿到民事賠償款。

  昨日,葉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稱,肇事車輛登記在該縣交警隊名下,但交警隊並非是其真實車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名負責人説,“法院判決嚴重不妥”,“交警隊已經寫控告信,發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

  □記者尚傑文圖

  夜晚,礦工被警車撞飛

  6月1日下午,在衛東區東高皇村慶莊村頭,蔬菜大棚邊上兩間破舊的臨時房裏,80歲的朱榮提起兒子遭遇車禍一事泣不成聲。她的丈夫,77歲的張長明介紹了相關情況。

  2008年4月8日,下著小雨。晚上9時許,獨子張海洋騎著自行車從家出發去上班,他工作的地方是中國平煤神馬集團的八礦,是一名下井工人,當天上的是夜班。

  慘劇發生在9時40分左右。警方的事故認定書顯示,張海洋騎自行車沿程平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東工人鎮派出所門口路段時,被同向行駛的豫O-D0135轎車撞倒致死。經平頂山市公安交警支隊認定,蔡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死者張海洋無責任。事發後,蔡某駕車逃逸。

  “機動車信息查詢表”顯示,豫O-D0135車輛所有人是葉縣公安交警大隊,係警用車輛。更讓張家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經過查詢,他們發現肇事司機蔡某當時是一名網上追逃嫌犯。2007年,蔡某在一家焦化廠當職工時涉嫌職務侵佔,同案者已經獲刑,唯獨蔡某外逃。原城北分局對其上網追逃。

  “我們當時都很納悶,公安機關帶有警牌、警報器的警用車輛,咋能讓一名嫌犯開著。”張長明説。

  三次勝訴,拿不到賠償款

  更讓張長明焦慮的是,家裏頂梁柱的兒子身亡,家裏人卻遲遲拿不到經濟補償。無奈之下,一家人將肇事者和葉縣交警大隊告上法院。

  張長明拿出了3份法院的判決書。2009年3月,衛東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肇事者蔡某賠償張家30.92萬元,葉縣交警大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後,葉縣交警大隊不服上訴。同年11月,平頂山中院做出了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葉縣交警大隊向省高院申請再審。今年5月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再次維持了二審判決。

  葉縣交警大隊在上訴以及申請再審中提出,肇事車是由葉縣檢察院購買的,為出行方便登記在交警隊名下。葉縣交警大隊只是名義上的登記車主,並非實際車主。同時,肇事者蔡某也並非葉縣交警大隊的工作人員。因此,葉縣交警大隊不應該承擔肇事車輛致人損壞的賠償責任。

  平頂山市中院在今年5月份的終審判決中稱,“機動車信息查詢表”中明確記載著肇事車的所有權人為葉縣公安交警大隊,葉縣檢察院出具的情況説明進一步表明該車為警務用車。葉縣交警大隊作為該肇事車輛的産權登記人,對受害人家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無不當。對其所稱的肇事車輛的系列轉讓,葉縣交警大隊可根據查證事實,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追償。

  張長明説,兒子去世後,老伴的身體垮了下來,兒媳婦帶著兩個孩子,一家人生活非常艱難。“料理後事時,從事故科領了8000塊錢,去年我被撞骨折,生活過不下去時,葉縣交警大隊給了3萬塊錢,除此外,沒有任何補償,好幾次,官司都打不下去了。”

  聲稱“判決嚴重不妥”,交警隊寫控告信

  記者來到葉縣公安局。判決書上,葉縣交警大隊的法定代表人潘紅旗在前不久被調整為副局長,目前交警隊由分管的副局長趙鐵山負責。

  趙在電話中説,肇事車是1996年葉縣檢察長買的,挂的是交警隊的戶。2006年從檢察院賣出,多次轉手,事發前實際車主是房某。

  趙鐵山認為法院判決存在一定問題。“由於受害人長期拿不到錢,信訪案件壓力比較大,法院稀裏糊塗判決了,等於把責任推到公安局,再向車主和肇事者追償”。“我們已經寫了控告信,寄給全國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交警隊全體同志簽上字,摁上紅指印,(法院)這樣判決嚴重不妥”。

  趙鐵山同時表示,力爭在最短的時間裏,將肇事司機抓捕歸案,督促其家屬和車主儘快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