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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一副局長酒駕被查 定性因公喝酒未入刑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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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各地嚴查醉駕 入刑標準存爭議

  ●西南石油大學法學教授羅勇:當地公、檢、法多次碰頭都無定論,可見存在人情關係的問題

  眉山市丹棱縣水務局副局長宿仁訓5月3日因醉駕被擋獲。但當地公、檢、法在開了多次碰頭會後,卻因宿仁訓的醉駕行為情節輕微,且是"因公喝酒",對是否追究刑責,不能定奪。於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規,暫按"酒駕"開出了罰單,處以行政處罰。警方表示,要待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依照解釋進一步追責。

  昨日,在獲知情況後,多名法律專家和律師均提出質疑,認為這種做法有礙司法公正,讓公務員在醉駕面前有了特權。

  以罰代刑損害法律尊嚴

  西南石油大學法學教授羅勇説:"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很明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就應處拘役,並處罰金。公安機關不能以罰代刑。"

  他認為,宿仁訓的血液酒精濃度已經超過了80mg/100ml,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在刑事立案後,有責任讓其儘快進入下一步司法程序。至於是否構成犯罪,也不是公安機關説了算,而是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等待法院的判決。同時,雖然宿仁訓已經受到了罰款1900元、暫扣駕照6個月的行政處罰,但這並不代表他可以逃脫刑責。

  他指出,當地公、檢、法多次碰頭都無定論,可見存在人情關係的問題。如果任由問題發展,將進一步損害法律的尊嚴。

  醉駕入刑公務員不例外

  "這種做法已經影響了司法公正。"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説,雖然交警部門通過書面材料形式,將其醉駕行為呈報到了縣紀委,但即使紀委做出黨紀處罰,也不能代替國法。

  對於"因公喝酒"的理由,他説,作為公務員,更應遵守國法。從立法情況看,在醉駕的問題上,公務員也不例外。

  對醉駕是否適用"情節顯著輕微不認定為犯罪",現在也尚無定論。因此不能以此為藉口為宿仁訓開脫。

  有法必依不能等司法解釋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施傑律師,是最先提出設立危險駕駛罪的人士之一。對於"等待司法解釋出臺後再追刑責"的説法,他表示反對。

  "如果不依現行法律執法,怎麼體現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則。"他説,當地警方的這種説法並不成立,現行法律對醉駕做出了明確規定,就應按照現行法律執行。即使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也不能超出法律設定的範圍。(華西都市報記者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