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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公司老總虛開發票抵稅行賄 稱送錢保平安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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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送錢給官員是為保公司平安,不是行賄。"賀州兩家公司的老總潘某這樣為自己的行賄行為作辯解。除了行賄,潘某還涉嫌虛開發票抵稅,金額巨大。日前,潘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和行賄罪,被檢察機關起訴。5月24日,南寧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致富能手突然被抓

  幾年前,潘某在賀州不僅是三家公司的負責人,還是賀州市第二屆政協委員。

  頂著一串頭銜的潘某在賀州是一名致富能手。2001年5月,潘某註冊成立賀州市福利風冶煉廠,2005年變更為賀州市風冶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公司"),任董事長兼總裁。2004年4月,潘某以公司名義向賀州市金廢舊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公司")注資260萬元,擔任該公司董事長。2005年5月,風公司退出金公司。2004年10月,他註冊成立賀州市偉錫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公司"),出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然而,2009年7月7日,潘某在賀州突然被民警帶走。民警告知潘某是一受賄官員落網後,將他供了出來。

  因涉嫌行賄罪,2009年8月5日,潘某被南寧鐵路公安刑拘,8月18日被執行逮捕。

  幾名官員牽扯其中

  潘某落網後,又牽出不少有問題的官員。潘某交代,他曾向多人送過錢,其中包括4名官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發現,2004年至2008年,潘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向賀州市某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黃某、鍾山縣某局原局長賀某、廣西某協會原秘書長梁某,涉嫌行賄共計60多萬元和1萬歐元。

  在24日的庭審上,公訴方列舉了以下調查情況:

  一、2004年,潘某為偉公司辦理鍾山縣某礦探礦權,委託廣西某協會進行普查工作,為使探礦權得以順利辦理,潘某承諾給協會原秘書長梁某該礦探礦權的10%的股份。2008年3月底,潘某輾轉將5萬元給了梁某。

  二、2005年的一天,潘某與黃某、賀某商定,3人共同辦理鍾山縣龍潭鋅礦探礦權,該礦探礦權以潘某個人名義申請,3人均持有該礦探礦股份。2007年年底,賀某提出將該礦探礦權轉讓並退出,潘某將6萬元以"退股款"的名義給了賀某。

  三、2006年至2008年,潘某為偉公司辦理鍾山縣一錫礦探礦權、鍾山縣一金屬礦探礦權和風公司擴張生産徵地等,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先後6次送給黃某50萬元和1萬歐元。

  隨著調查的深入,檢察機關又追查出一個官員:2002年至2006年期間,潘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涉嫌先後向賀州市某局原局長陳某和該局原總會計師鐘某行賄,共計101萬元,其中涉嫌向陳某行賄98.6萬元。

  "送錢是為保平安"

  在24日的庭審上,對公訴方起訴的行賄事實,潘某起初無異議,但認為具體金額有誤。潘某稱:"有些錢是我借給那些官員的,根本不是行賄。如有一次借給黃某30萬元;有的是官員向我要的,如黃某向我要了1萬歐元……"

  在庭審辯論階段,潘某一改前面説法,堅稱"我沒有行賄,我只是送錢"。潘某解釋稱:"我送錢給那些官員,但我從來沒有要求他們做什麼,更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所以不能説我行賄。"

  隨後,公訴方詢問潘某了幾個問題。

  公訴方:你自稱是送錢,那為什麼要送錢給官員?

  潘某:要想企業生存下去,就必須送錢。

  公訴方:不送錢,企業就生存不下去?

  潘某沉默不語。

  公訴方:送錢是為了企業生存?

  潘某:2007年沒送錢,結果2008年就接到罰款了。我送錢是為了保公司平安,不送錢擔心他們亂來。

  公訴方:那你送錢還是有目的。

  潘某:嗯,保公司平安。

  公訴方認為,潘某在申辦有關礦區的探礦權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行賄罪追究潘某的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2009年11月30日,賀州市某局原總會計師鐘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目前,黃某、賀某、梁某和陳某均被另案處理。

  虛開發票抵稅近500萬元

  潘某被南鐵警方刑拘幾個月後,即2010年3月15日,賀州市公安局對潘某任法人代表的風公司,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和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偵查。

  在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庭審時,公訴方稱,金公司享受繳稅優惠政策,發票金額的10%可抵扣稅款。潘某以公司的名義注資金公司後,經與同夥商謀,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期間,在金公司與偉公司、風公司沒有任何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由同夥經辦,虛構經營業務,付款收據,貨物入出庫單等憑證,編制虛假財務資料,並以虛假支付貨款為手段掩人耳目,逃避監管。其間,金公司為偉公司、風公司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530份,金額為4851萬多元,金公司從中非法獲取開發票手續費31.73萬元。偉公司、風公司利用虛開的廢舊物資發票在賀州市八步區國稅局申報抵扣稅款,兩家公司共抵扣稅款485多萬元。

  潘某在庭審上辯稱,他是金公司的董事長,以金公司的名義聯絡供貨方收購廢錫渣,每次交易均有貨物,不存在虛開發票抵稅的情況。

  隨後,公訴方列出金公司幾名財務人員、風公司的工作人員和供貨方老闆等四組證人證詞,證實潘某、同夥及3家當事公司涉嫌虛開發票抵稅等。

  公訴方認為,潘某與同夥以及當事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應以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罪追究3家公司及潘某同夥的刑事責任,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追究潘某的責任。

  目前,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正在進一步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