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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見義勇為致殘獲12萬 用身軀擋17樓落下窗戶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1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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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劉洋 朱燕)為保護一對母女,內蒙古女子史鳳霞在北京被高空落下的窗戶砸中致殘,鉅額醫療費讓她不堪重負,無奈,她將窗戶的房主和房屋使用人告上法庭索賠23萬餘元。

  昨天,西城法院一審判令二被告向史鳳霞賠償各項損失12萬餘元。

  見義勇為致10級傷殘

  對去年3月29日下午,在西直門南大街15號樓下,17層塑鋼窗掉落時的一幕,史鳳霞記憶猶新,“我聽到"砰"的一聲像爆炸似的,抬頭看到大片帶尖的玻璃往下掉。”

  她説,看到玻璃馬上砸到一位抱著孩子的母親,她呼喊了一聲“孩子”就將母子摟住,隨後就感覺窗戶整個砸到她的後背,尖銳的破碎物從她右胳膊穿了過去。

  經診斷,史鳳霞右上臂、右胸和腰背部多處受傷,構成10級傷殘,失去工作能力。而那對母子躲過一劫,孩子頭皮擦傷,母親手指被割傷。

  不堪重負無奈告房主

  事發後,史鳳霞曾得到個人捐助2萬餘元、慈善機構捐助2萬餘元、公司捐助7000元。她還因此獲得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證書》和《殘疾人證》,民政局一次性給了她4000元見義勇為獎金和3000元特困補助金,並每年給她5000元殘疾補助金。

  但4次手術、多次因病來京住院所産生的費用仍使她不堪重負。無奈之下,她將房屋使用人和房主起訴至西城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人賠償金等23萬餘元。因房主不在國內,導致此案遲遲未能開庭。

  直至昨天法庭宣判,房主也沒出現,因此法庭進行了缺席宣判。

  房主等被判賠1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史鳳霞為救助他人被窗戶砸傷,涉案房主范某及房屋實際使用人紀某應對此次事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償此次事件給史鳳霞造成的合理損失(含醫療費、殘疾補助金等)12萬餘元。

  史鳳霞代理人説,因孩子眼壓太高,面臨失明危險,身為單身母親的史鳳霞回老家照顧兒子,因此未到庭。

  對話

  昨晚,史鳳霞在電話仲介紹了她的現狀:兩隻受傷胳膊仍腫痛難忍,還需多次手術、住院,孩子眼壓過高急需治療,生活狀況捉襟見肘。但史鳳霞説,社會對她的關心和捐助讓她感到幸福,她希望能死後捐獻眼角膜來回饋社會。

  希望死後捐出眼角膜

  新京報:對於判決結果滿意嗎?

  史鳳霞:這次起訴,對於判決多少錢真沒考慮,這點錢遠遠不夠我所花的,但勝訴了,這一判決對我來説是公平的。我實在不能理解對方(被告),他們曾説的話讓我很難受,還記得被搶救時,我跟對方説,我不是訛人的,結果他們還叫了七八個小夥子來威脅我。從我住院到現在,對方一直沒露面,哪怕説句暖人心的話。因為我真的無力承擔了,不包括借的、捐贈的錢,我自己就花了快20萬,無奈,才決定起訴。

  新京報:有沒有後悔過?

  史鳳霞:有時我壓力特別大時,也想過,(遇到需要救人情況)真的再也不往上跑了,如果真出現了,我想我還會去那樣做的,我的天性就是這樣。現在這些困難就一點一點闖吧。只有我心態好,才會給幫助我的人以安慰。

  新京報:將來有什麼打算?

  史鳳霞:身體像以前一樣是不可能了,現在我希望我的胳膊不疼就行,這樣我就能稍微幹點活。有這麼多人關心我,和朋友閒談時,我説,我的眼睛是好的,我想死後捐獻我的眼角膜,回饋社會。

  本報記者 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