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故宮盜竊疑犯可能至少面臨10年徒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專題:故宮醜聞頻發

  5月8日,正在故宮進行臨時展覽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9件展品失竊。消息一齣,立刻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丟失的展品包括寶石手袋和寶石化粧盒,均為香港兩依藏博物館送到故宮進行展出的展品,價值約千萬元。案發後58小時,盜寶人石柏魁便被警方抓獲,部分展品已被追回並於昨天發還故宮。

  故宮作為收藏著180萬件文物的文化寶庫,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博物館之一,其防範措施相當完善,故宮失竊再次敲響文物保護的警鐘。而由於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施行,盜寶人石柏魁雖然身背重罪卻可免死。

  新中國成立以來,故宮一共發生過6起盜竊案,其中5起已經破案。這些案件中並沒有影片《偷天陷阱》中的精心策劃,也沒有身懷絕技的江洋大盜,只是一些年輕人在看到故宮的藏寶後臨時起意,僅僅準備了一兩天就開始盜寶行動。這些作案者大多要麼當場就被抓住,要麼很快被警方抓獲,而最終的結果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

  石柏魁的命運會是怎樣呢?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據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紹,按照北京現行標準,盜竊罪的起刑標準是1000元,1000元以上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萬元以上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萬元以上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據報道,石柏魁盜竊的展品不屬於文物,但價值在人民幣千萬元左右,甚至更多,應屬"數額特別巨大",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具體如何量刑和是否能夠挽回損失,與能否追回失竊展品有很大關係。

  石柏魁的"幸運"在於,今年2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文物、名勝古跡類犯罪做了一些變動,取消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走私文物罪和盜竊罪的死刑。也就是説,妨害文物管理類犯罪和盜竊罪的法定刑中不再有死刑,量刑最高是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盜竊珍貴文物和盜竊金融機構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這也是曾有兩名"故宮大盜"被判處死刑的原因。不過,近年在司法實踐中,盜竊罪已不再判處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予以明確。《刑法修正案(八)》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石柏魁犯案在5月8日。因此,重案在身的石柏魁有重新做人的機會。

  單位應被列入毀壞文物罪主體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劉萬琨 楊子良

  文物、名勝古跡對於歷史、考古等學科的研究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被毀,難以修復,其上所蘊含的極大價值也將不復存在。但近些年來,因追求經濟效益而損毀名勝古跡的事件時有發生。

  文物犯罪自然人罪名多

  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制文物、名勝古跡類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分則第六章第四節集中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以及分則其他章節中分散規定的走私文物罪和盜竊罪等。

  其中可以由單位構成的犯罪為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走私文物罪,其餘罪名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單位文物犯罪成監管"真空"

  從北京市法院1997年10月到2011年3月間審結案件的情況來看,妨害文物管理犯罪中處罰最多的犯罪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俗稱"盜墓",共18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最低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且均並處罰金。其次是倒賣文物罪,共計3件。此外,同一期間北京市法院審結的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跡和過失損毀文物案件3件,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現狀表明,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主體,均未包括單位在內,即實施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跡和過失損毀文物行為的單位至今未進入刑法懲治的範圍。

  由於"單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規定為前提,即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行為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刑法對此類行為的監管客觀上形成了"真空"。由單位實施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跡和過失損毀文物的行為時,沒有相應刑法條款對其進行懲治,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此類行為。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大多以文物、名勝古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整頓了事,並不能夠從源頭上解決此類問題。

  用刑法震懾單位文物犯罪

  造成文物、名勝古跡屢次被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應從立法這個最有效、最根本的方式上著手來保護這些寶貴的遺産。我們建議對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這三個罪名增設單位為犯罪主體。這種增設的必要性在於:首先,大部分實施此類行為、造成不可逆轉後果的主體為單位而非個人。自然人由於其能力、條件有限,在妨害文物管理類犯罪中更多存在於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中。大規模損毀、破壞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只能是由單位來實施,將單位增設為犯罪主體更加有利於對此類行為的監管、懲治。

  其次,由刑法對此種行為進行規制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刑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具有最強的懲罰力度,將這些行為由刑法來進行規制,加大犯罪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和預防此類行為的發生,從而更好地保護文物、名勝古跡。

  再次,將此種行為予以犯罪化,産生一個評價此類行為的恒定標準,有利於對文物、名勝古跡的保護。以往此類行為由政府來進行管理,自由裁量的成分較大,一方面容易造成監管者自己實施不法行為得不到懲治,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社會公眾關注多,處罰力度大;社會公眾關注少,處罰力度小"的局面。將此種行為用刑法恒定標準進行規制,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和具體案情來對此種行為統一做出公正的判決,可打消實施破壞行為的單位的僥倖心理,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