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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稱故宮出物不出錢 與投資公司分利(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3: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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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故宮醜聞頻發

  本報訊 (記者王瑞鋒 林阿珍)昨日,記者調查得知,北京故宮宮廷文化有限公司(下簡稱故宮宮廷文化公司)是故宮下屬企業故宮文化服務中心與香港一家公司合作經營。香港公司出資700萬,故宮文化服務中心未出資金。雙方股權比例為:故宮文化服務中心35%,香港公司65%。

  前日,對“建福宮發入會書,進行會所經營”,故宮表示係故宮宮廷文化公司未經審批,擅作主張,已叫停並整改。

  註冊資金香港公司出

  海淀工商分局相關資料顯示,2005年,故宮文化服務中心(甲方)與香港益誠投資有限公司(乙方),建立合作經營故宮宮廷文化公司,法定地址為東城區景山前街4號。

  甲方提供“紫禁城”、“故宮紫禁城”商標所有權,“紫禁城禦膳房”或“故宮紫禁城禦膳房”冠名權,“紫禁城禦膳房專造”、“紫禁城禦膳房監製”等名稱特許所有權。

  此外,甲方提供禦膳食譜,宮廷藥膳、宮廷文化禮儀等文獻資料、餐具、傢具、服飾和樣品等合作條件。乙方提供700萬元資金作為合作條件。

  規定“在故宮內經營”

  合同規定,甲方負責協助故宮宮廷文化公司,在故宮內開展合作經營範圍內的以文化為內涵的各項推廣活動。

  自故宮宮廷文化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從第四年起,利潤按雙方股權比例分配,即甲方35%,乙方65%。

  合同最後一條寫明:以上合同內容,故宮博物院全部認可同意並蓋章。

  運作建福宮另有其人?

  據故宮宮廷文化公司2009年的年檢報告書顯示,該公司的生産經營狀況為虧損。

  昨日,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運作建福宮會所”的真正幕後投資者為中國動向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陳義紅。也有知情人士透露,陳義紅負責招募建福宮會員。記者撥打陳義紅電話,但其未接聽。

  律師説法

  《文物保護法》規定,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不可移動文物禁當資本經營

  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勁松表示,該規定説明,文保單位不能把文物作為經營性的資産來使用。這份合同違背《文物保護法》,實際上屬於挪用故宮文物資産進行經營,比如已被叫停的建福宮會所經營。“辦公場地,經營用地,就是佔用國家文物,故宮整個院子都是國家文物”。他認為,此事中故宮相關官員有濫用職權嫌疑,把對故宮的文物保護責任,變成了權力,變成了牟利的工具。

  北京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義彪稱,故宮的下屬企業跟香港公司進行合作,提供商標冠名權以及組建新的公司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關鍵是不能把不可移動的文物當成資産經營,比如把建福宮變成會所,這是不允許的。

  香港公司疑為“空殼”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香港益誠投資有限公司位於香港金鐘某寫字樓。該公司無辦公室,僅在一塊列有約20家公司名稱的牌匾上寫有“益誠投資有限公司”字樣,牌匾懸挂在余文彬會計師行門口。該會計師行接待人員表示,牌上所列公司都是該行客戶,大部分是在內地,該行為客戶提供公司註冊、會計和秘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