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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八旬老婦販賣火藥致人死亡 一審被判緩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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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5月16日訊(通訊員 周再明 記者 李軍)5月16日,年滿82歲的被告人劉秋元因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被桃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實施以來,我省適用該法第十七條新增加的條款,對年滿75周歲的人犯罪,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首例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秋元生於1928年7月,係桃江縣武潭鎮農民。她自2005年2月開始一直在家非法買賣、儲存黑火藥等爆炸物。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劉秋元的女婿薛某某(另案處理)幫劉秋元向蔣某某(已判刑)出售0.25公斤黑火藥、200發發令紙及鋼珠。同年11月29日,蔣某某用買來的黑火藥、發令紙、鋼珠裝在自製的鳥銃裏試槍時,將一受害人射傷致其搶救無效死亡而案發。公安機關從劉秋元家中搜查出黑火藥樣物40.8公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秋元多次非法買賣爆炸物品,且儲存的爆炸物品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但案發時,被告人劉秋元已年滿七十五周歲,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條新增的"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