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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違規玩CS野戰右眼中彈失明 場地方被判無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4日 13: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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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寧市,有很多市民都有過玩CS野戰的經歷。昨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玩野戰致眼殘的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野戰場方無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個判決結果也意味著,廣大CS野戰愛好者,在玩野戰遊戲時,如果造成意外,可能要自己買單。

  事件:右眼中彩彈失明

  2009年9月13日下午,小李所在單位組織員工及客戶開展野戰射擊遊戲。南寧某生態園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某公司)的野戰俱樂部給33名遊戲者提供了彩彈槍、彩彈、迷彩服等野戰裝備。在玩“殲滅戰”中,災難發生了。彩彈穿透小李佩戴的眼鏡右鏡片,擊中右眼造成右眼角膜裂傷。

  事故發生之後,經營者也慌了神。因為沒有準備急救車輛,小李的隊友趕緊將小李送去醫院。小李為此花去了醫療費用上萬元,但右眼卻仍無法復明。

  後經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李的右眼為八級傷殘。事故發生後,小李多次找某公司就醫療費進行協商,卻一直沒有結果。一氣之下,小李將某公司告上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一審:經營者擔四成責任

  興寧區人民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彩彈槍射擊遊戲屬於某公司經營項目之一,該公司在開展經營項目過程中,對其經營場所內的遊戲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認為,從小李出事的面罩觀察,面罩上有噴射狀的血跡,由此可見小李所説“他在跑動過程中面罩向後滑落後,被彩彈擊中眼睛”,符合情理,法院予以認定。

  由於某公司提供給小李的安全帽在運動過程中存在滑落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隱患,且某公司在小李受傷後,未能及時安排人員對小李進行救助。對此,某公司未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充分保障遊戲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致使小李遭受人身損害,存在一定過錯。

  同時,小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參與野戰活動中,理應知道該活動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以及危險的不可預測性,所以小李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法院最終認定,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李各項損失5.9萬多元。

  對此,小李與某公司雙雙不服,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傷者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審中,法院調查發現,某公司于2007年1月從福建一家公司購買了50頂防暴頭盔。這些頭盔的檢驗報告,載明頭盔均為合格産品。

  在野戰活動開始前,某公司告知了遊戲參與者關於野戰活動的安全注意事項,並向遊戲參與者發放槍支安全管理注意事項簽閱表。該簽閱表上載明:“十米內嚴禁開槍,在戰區內無論任何情況嚴禁掀開頭盔。”小李已經在該簽閱表上簽名。

  根據公安部特種警用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此次野戰射擊活動使用的頭盔經過多項標準檢驗為合格産品。而小李主張頭盔應同時配置面罩和護目鏡沒有任何依據。

  小李稱在運動過程中頭盔鬆動稍微向後傾斜,他在半蹲或仰頭時彩彈可能順著面罩與其臉部的空隙射擊到其眼睛。從面罩內側上部沒有血跡及內側下部有倒流狀的血跡分析,中院推定,小李眼睛受傷是由於自己在野戰射擊活動中違反遊戲規則,擅自脫下頭盔所致。中院認定,小李對其損害後果應負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面罩上有噴射狀的血跡與事實不符。某公司已為遊戲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在發生事故後也盡其所能地保護和救助傷員,某公司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處理不當,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