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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産贈女兒 如今反悔無依據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7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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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市區的沙某與前妻梅某在離婚時約定:將婚後購置的價值80余萬元房屋贈與婚生女兒。但兩年後,沙某因故反悔,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昔日的贈與行為,法院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沙某與梅某在婚姻關係存繼期間,通過房改在市區購置一套三室一廳住宅。由於夫妻間多年性格不合,雙方于前年到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當時約定,離婚後11歲的女兒隨女方梅某共同生活,沙某按月承擔孩子一定金額的撫育費,雙方共有的房屋贈與女兒。隨後,兩人到房産管理部門將房屋産權過戶到了女兒名下。

  此後,沙某發現前妻與一男子建立了戀愛關係,雙方關係較好,而且今後可能在自己女兒名下房屋生活。沙某對此感到難以接受,覺得當初與前妻離婚時約定房子歸女兒所有,現在反倒成了前妻與他人的婚房,於是以原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給女兒的條款不成立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有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沙某與梅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屋贈與給未成年婚生子,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協議中所涉及房屋贈與的條款依法成立,且訟爭房屋已經過戶至女兒名下。由於當事人當時約定未成年女兒隨梅某共同生活,因而梅某作為未成年女兒的主要監護人,在女兒名下房屋生活並無不當,至於梅某若今後再婚,與他人是否可在已經贈與給女兒的房屋內生活,與本案贈與行為是否成立是兩個不同法律關係,因此,沙某以昔日房屋贈與不成立,要求重新處分房屋之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依照“未發現訂立財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依法駁回沙某的訴請。

  (朱澤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