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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188萬黃花梨被盜 警方認為數量輕微不立案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12: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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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嶺188萬元黃花梨被盜伐

  收藏專家非法收購是否追查?

  昌江警方認為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數量輕微,決定不立案;

  昌江檢方認為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沒有數量要求,應予立案。隨即監督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

  霸王嶺林段內一株現價188.24萬元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海南黃花梨樹被非法採伐銷售卻不能立案?而收購人是海南省黃花梨收藏協會會員,其中一人還是省黃花梨收藏協會東方代表處負責人。昌江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5月4日,昌江警方對此案立案偵查。

  本報記者林瑩通訊員鐘綱雲鄧晶

  昌江警方:數量少不立案

  近年來,昌江檢察院繼續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方面的犯罪活動進行監督,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責。2011年3月初,霸王嶺林業局重點管護林段內一株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降香黃檀:即海南黃花梨樹)被非法採伐、收購、運輸。經過昌江價格中心鑒定,該株被採伐的海南黃花梨樹現價估值為188.24萬元。得知案情後,昌江檢察院檢察長陳煦親自帶領偵監科幹警到霸王嶺林區森林公安局介入案件調查,並參與對案件定性、證據收集等方面問題的討論。

  經調查,涉案人員肖某、王某兩人均為海南省黃花梨收藏協會會員,肖某為海南省黃花梨收藏協會東方代表處負責人。兩人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但霸王嶺林區森林公安局未對此立案偵查。2011年4月7日,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昌江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2011年4月14日,昌江公安局出具《不立案理由説明書》答覆昌江檢察院,昌江公安局認為涉案人肖某、王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僅有0.25立方米,數量輕微,未達到立案標準,決定不立案處理。

  昌江檢方:應予立案

  收到説明書後,昌江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涉嫌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以立案偵查。

  4月18日,檢察院向昌江公安局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昌江公安局依法進行立案偵查。

  2011年5月4日,昌江公安局對此進行立案偵查,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將繼續監督該案偵查進展情況。

  檢方説法

  沒有數量要求應該立案偵查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指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依據《刑法修正案(四)》,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對此類案件的立案與否,沒有數量和價值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因而應該立案偵查。只是在加重處罰方面,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才有數量方面的要求,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