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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醉駕追究刑責 酒駕事故構成犯罪終生禁駕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30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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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鶴 通訊員交宣)廣州交警部門昨日提醒廣大市民,5月1日起,備受群眾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後加大了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醉酒駕駛、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等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將受到法律嚴懲,切勿心存僥倖。

  據公安交管部門統計,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具有明顯的時段特徵,節假日前後是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相對高發期,查獲的酒後駕駛行為同比工作日期間增加明顯。

  自今年"五一"小長假開始,機動車駕駛人將為自己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付出更多代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更惡劣的醉酒駕駛和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危險行為,除處罰金外,還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