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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修改信訪條例 明確禁止阻撓依法信訪行為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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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信訪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近日提請廣東省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繼續審議。草案修改建議稿刪除了原草案中引發爭議的條款,加大了對信訪機構的約束,擬將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刪除"禁止信訪者自殘"

  今年2月,草案首次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使用令人恐懼或者厭惡的服裝、道具"上訪的,被列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滌表示,特區信訪條例立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而原草案中有些條款約束限制過多過嚴。在初次審議中,曾有委員提出質疑,認為"'使用令人恐懼或厭惡的服裝、道具'主觀性太強,實踐中難以把握和操作",建議刪除。在此次提請繼續審議的草案修改建議稿中,記者注意到,這部分內容已被刪除。

  此外,原草案中"禁止以實施暴力、自殘、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相威脅"的內容也曾在公眾中引發極大爭議。有專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既沒有可操作性又沒有法律依據,而且"自殘式信訪"的根源往往不在信訪者,而在接訪人。若非絕望到極點,誰會甘心自殘?因此這樣的立法有為接訪者推卸責任之嫌。在廣泛徵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建議稿刪除了這部分內容。

  陳滌指出,信訪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信訪條例立法的首要目標就是將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予以落實,使公民可以方便地行使自己的信訪權利。因此,修改建議稿在總則中規定:"信訪人依法信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進行非法干預或者阻撓。"

  從源頭上減少信訪事項

  陳滌表示,解決信訪問題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最終有賴於國家機關依法辦事,從源頭上減少信訪事項的産生。因此,修改建議稿在總則中專門規定:"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為了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提高信訪工作效率,修改建議稿還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建章立制創新信訪工作

  除了在源頭上強化國家機關依法辦事理念之外,修改建議稿還提出建立一系列新制度,希望借此創新信訪工作機制,提高信訪工作效率。

  修改建議稿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制度,負責人接待群眾來訪制度、走訪信訪人制度,信訪工作督查、督辦制度,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應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同時,還規定有關機構組織建立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實現本市國家機關之間、本市國家機關與上級有關國家機關之間信訪信息互聯互通。

  修改建議稿還要求國家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及時輸入信訪工作信息系統,便於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同時,修改建議稿要求有關部門建立信訪救助制度,對信訪事項難以劃分責任主體或者無主管部門的信訪人,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予以必要救助。

  修改建議稿的另一大亮點是對信訪工作的監督機制進行了創新。規定:"信訪工作專門機構應當建立信訪監督員制度,信訪監督員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普通市民、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中聘請,對信訪工作專門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進行監督。"

  立法矯正行為值得提倡

  此次提請繼續審議的修改建議稿充分吸收了來自社會各界的公眾意見,刪除了一些引發爭議、操作性不強、缺乏法律依據的內容。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認為,這樣的做法值得肯定,相關部門有責任讓老百姓實現無條件上訪。

  也有學者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矯正行為是對現行"部門起草"模式的一種有益糾正。目前,地方性立法在程序上往往是先由相關部門負責起草法律文件,這樣一來,行政部門不免在立法草案中夾帶一些部門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站在更高的角度,確保立法的科學性,這樣的立法矯正行為應成為一種常態。

  但不能回避的是,禁止自殘式信訪的條款雖然被刪除,但現實中這樣的維權行為並未隨之消失。有社會學者認為,雖不能立法禁止"自殘式上訪",但這種行為絕不值得鼓勵。若要真正消除自殘式的維權行為,唯有確保司法公正,同時暢通信訪渠道,讓民意訴求上傳下達,才能消弭自殘維權之痛;同時也應以切實的權利保障,讓民眾徹底忘記"自己身體竟然也能成為維權砝碼"這一本就不該産生的念頭。

  本報記者遊春亮

  本報實習生王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