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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替孩子出氣引發聚眾持槍械鬥11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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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湖南之聲]綜合編輯:(全媒體記者 格祺偉 通訊員 鄧小華)記者在湖南省新田縣法院獲悉,4月25日,一起因家長幫自己小孩出氣引的聚眾鬥毆群體械鬥案子在新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1名被告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

  案情回顧

  2010年3月15日18時30分左右,城東中學學生駱某某在上樓梯時踩了後面的陳某一腳,陳某就叫了黃某某、余某某打傷了駱某某。後來黃某某去看在診所打針的駱某某時,被駱某某的父親駱春富和母親打了兩巴掌。晚9時許,黃雄軍因其子黃某某被駱春富毆打,即糾集黃冬傑、唐祥縣等8人開車竄至新田縣種子公司門面駱春富開設的粉店,將粉店內的桌、凳、碗、手機等物品砸毀。

  2010年3月24日中午,駱春富與黃雄軍在電話約定下午進行鬥毆。駱春富糾集趙純福及其他十余人到其開設的粉店內聚集,黃雄軍則糾集黃冬傑、黃庭庭等數十人準備鬥毆。16時40分許,駱春富手持鳥銃率眾在見到黃國生等人後便進行追打。在等候黃雄軍命令的黃庭庭、唐祥縣等數十人得知自己的人被追趕後,便持械衝向被駱春富等人聚集的地方,駱春富等人也正準備持械廝鬥。隨後當地公安民警趕至現場鳴槍示警,並對雙方械鬥人員實施抓捕。

  法院審理認為:黃冬傑、黃雄軍、唐祥縣等8人公然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組織多人持械聚眾鬥毆,且多次聚眾鬥毆,其行為又構成聚眾鬥毆罪;駱春富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組織多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又構成聚眾鬥毆罪。廖曾波、趙純福持械積極參與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