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丈夫打傷妻子獲刑且賠錢 婚內賠償意義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常熟一對夫妻因瑣事引發矛盾,後升級成家庭暴力,丈夫周某將妻子吳某打成輕傷。前不久,周某不但被判處了4個月拘役,還被法院判決賠償妻子六千多元醫療費用。對此,有人産生了疑惑:只要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婚內賠償等於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沒有意義。那婚內賠償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是不是如有些人擔心的那樣沒有意義?記者就此採訪了承辦法官。

  回放:丈夫將妻子打得骨折,獲刑還要賠錢

  吳某與周某係夫妻關係,兩人從2007年起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打架。2007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周某深夜後回家,雙方又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打架,周某在此過程中致吳某右手環指近側指節粉碎性骨折。經法醫學鑒定,吳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吳某受傷後,先後至常熟市廣仁醫院、常熟市辛莊衛生院進行治療,所花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7056.06元。

  受傷後的吳某很委屈,跑到法院提起自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周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自訴人吳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鋻於本案的起因上,自訴人吳某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上述賠償款中的10%,由被告人周某承擔上述賠償款的90%,計人民幣6350.45元。法院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令被告人周某賠償自訴人吳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6350.45元。

  根據《婚姻法》,因對方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而提出索賠的,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進行。而本案中,妻子控告丈夫的時候,兩個人的婚姻關係還在存續期間,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請。同時,按照傳統觀念,夫妻之間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此有很多人認為,丈夫賠錢給妻子,這等於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賠償的意義。

  此前,婚內賠償爭議多

  夫妻之間該不該賠償?

  觀點一:婚內賠償只能在離婚時一併提起

  有專家認為,婚內損害,受害方應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賠償主張。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進一步細化: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內損害賠償的主張,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觀點二:"婚內賠償"不是現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

  還有法學家認為,《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産制,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産制,這就為婚內人身損害確立了賠償基礎。如果雙方約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個人財産,賠償自然應以夫妻個人財産進行。

  但多數情況下,夫妻對家庭財産共同擁有,發生婚內傷害後,沒有離婚或者沒有立即離婚,這就存在加害人沒有個人財産或者個人財産不夠支付的情況。提起訴訟時,可先要求加害人以個人特有財産賠償,個人特有財産不足時,再以共同財産中的份額賠償。當然,確認的賠償不是現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如果婚姻關係繼續惡化,終至解除,這一期待的份額即可成為現實利益。

  對此也有專家認為,將婚內賠償看成一種期待,此種觀點實際上將法院的判決置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並不可行。

  本報綜合

  這次,承辦法官細析原委

  婚內賠償不僅是財産賠

  更是一種是非的認定

  據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原被告身份關係特殊,係夫妻關係,本案判決被告人周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大家比較容易理解,但對判決被告人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很多人難以理解和接受。本案的判決打破了傳統觀念,也突破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該判決,有其法理依據,同時具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這種賠償不僅僅是一個財産的賠償,還是一種是非的認定,更是一種行為性質的界定,這等於確認了被害人的權利。法律評價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是錯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從經濟上給受害人一定賠償。

  第二、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夫妻的財産,雖然絕大多數都是共同財産,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産是有嚴格的界限和標準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一些財産是屬於個人的,比如婚前的財産,還有一些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上指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産等等。在這個問題上,離婚的時候它就有意義了,或者説當他們進行財産分割的時候就有意義了。

  第三、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這條適用於所有公民,並沒有把夫妻排除在外。

  第四、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當受理,對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賠償,且受害人就此獲得的賠償,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後個人財産,這樣一來,既是對施暴者的制裁,達到懲罰、教育的目的,又能起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