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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未經申請登出村民房産證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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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寶元向記者展示元氏縣房管局作出的《登出房屋所有權證決定》及自己被"主動登出"的10000526號房産證。               本報記者 曹天健攝

  本報記者曹天健

  "前幾天,我突然接到縣房管局的一個決定書,説我名下的房産證不符合法律規定,給予登出。我的房子有合法的産權轉移手續,也依法辦理了房屋産權登記,住了6年的房子説登出就登出,縣房管局有這個職權嗎?"

  4月2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槐陽鎮南杜村村民李寶元面對《法制日報》記者一臉悲憤。

  辦證6年之後被登出

  李寶元所稱房産證被登出一事得到了元氏縣房管局的證實

  元氏縣房管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元氏縣槐陽鎮南杜村村民李寶元名下、坐落在該縣南杜村西南側井元路路南、房産證號為10000526的房産證,不符合《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決定予以"登出"。同時"登出"房産證的,還有李寶元的鄰居、同為南杜村村民的李彩坤。

  李寶元向記者訴稱,自己的房子購買自村民呂路平,2006年按規定辦理了産權轉移登記。當年縣房管局核發的房産證上註明為商住兩用的私有房産。李寶元介紹,當時房屋的建設經過元氏縣建設局規劃批准,並向縣國土局繳納了相關費用。

  既然辦理了産權登記,那元氏縣房管局為何出爾反爾,在辦證6年之後要給以登出呢?

  對此,元氏縣房管局工作人員並未給予正面回答。

  未經申請不能隨意登出

  而更令記者匪夷所思的是,記者在採訪中得知,元氏縣房管局對李寶元、李彩坤作出《登出房屋所有權決定》所依據的規章——《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部令第99號),竟然是早已在3年前被廢止的、過時的規章。

  記者查閱建設部1997年10月27日發佈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發現,第二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申報不實的、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出登記的、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四種情形,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有權登出房屋權屬證書。

  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登出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記辦法》施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精神,《房屋登記辦法》加大了對房屋所有權人權利的保護,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予以了限制,取消了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主動登出申請人房屋所有權證的職權。

  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房屋滅失的、放棄所有權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

  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後,原權利人未申請登出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傚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徵收決定辦理登出登記,將登出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登出依據規章3年前已廢止

  4月27日下午,河北省建設廳政策法規處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房屋登記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八條明確規定,《房屋登記辦法》施行後,1997年《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及2001年《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9號)同時廢止。有關行政機關依據被廢止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作出登出村民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明顯屬於法無據。

  記者發稿前獲悉,為給自己討個公道,李寶元、李彩坤已向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元氏縣房管局作出的《登出房屋所有權證決定》。

  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本報石家莊4月27日電  

  濫用職權應追責

  對元氏縣房管局的做法,河北青年管理幹部學院法律經濟係教授李振凱認為,元氏縣房管局依據廢止的規章"主動"登出權利人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適用規章錯誤;同時,其所作出的"登出決定"也沒有事實依據——權利人既不屬於"房屋滅失",也非"放棄所有權"或者其他情形。

  李振凱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産物權的證明。元氏縣房管局不經過認真調查,在沒有任何證據和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任意登出申請人居住達數年之久的房屋的所有權證,有悖行政合理和行政合法原則。

  記者注意到,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特別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考核制的主要內容,並作為行政機關目標責任制評比、領導班子政績考核和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