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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之妻被離婚怪事迷離:庭審突延期 採訪再被拒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1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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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鐵大亨、胡潤上榜富豪杜雙華的妻子宋女士自稱她去年向海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意外發現十年前她已“被離婚”: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到其本人的情況下,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公告送達法院判決,致使她與丈夫的婚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解除。

  在她去年起訴離婚之後,杜雙華突然提出十年前的離婚案有錯誤。衡水中院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後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按照法院的公告,今天是這起案件在衡水中院再審開庭的日子,但是上午當記者按照開庭時間來到衡水中院的時候,法院卻説已通知延期開庭,並拒絕記者採訪。

  今日現場

  開庭延期 快遞出錯?

  記者昨天專程從北京趕到河北衡水,希望旁聽今天的庭審。得知記者來訪後,法院在開庭前通知記者:這個案子今天不開庭了,延期,並拒絕記者進入。

  “這叫怎麼回事?”宋女士的代理人陳旭律師拿出蓋著法院公章的開庭傳票説,“法院早在20天前就發傳票,確定今天上午9時在衡水中院第9法庭開庭。沒有任何通知就臨時取消,太兒戲了。”

  陳律師陪同宋女士去找法官要個説法,其他旁聽人員和記者則都被擋在法庭外。上午10時,陳旭律師和宋女士走出法庭。他們告訴記者,法院答覆稱4月15日給宋女士寄發了快遞,告知延期。“但快遞上留的電話號碼錯了一位,因此宋女士沒收到快遞,並不知情。”陳律師説。

  記者在法庭外請法警幫忙聯絡辦公室採訪法院對此案的説法,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等待,記者最終得到的答覆是“不接受採訪”。

  衡水中院對這起十年前的離婚案一直保持著沉默。記者在一個月前就向衡水中院提出採訪需求,被告知需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可當河北省高院説已將採訪申請轉至衡水中院後,卻仍然沒有得到衡水中院的任何回應。記者這次專程赴衡水採訪,再一次吃了閉門羹。

  案件焦點

  只審財産 不審婚姻?

  宋女士説,在她去年起訴離婚之後,杜雙華提出十年前的離婚案有錯誤。衡水中院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後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於是依職權提起再審程序,但是未説明錯誤在哪。

  4月6日,衡水中院將一份通知書寄送給宋女士。通知中稱,宋女士與杜雙華離婚糾紛再審一案,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部分不得再審。合議庭認為,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由十年前的判決解決,判決已經生效。衡水中院明確表示,此次再審審理的範圍僅限于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産糾紛。

  對於宋女士來講,此次再審她只有一個目的,就是撤銷十年前的判決。因此對於衡水中院明確不再審婚姻關係問題,宋女士無法接受。

  宋女士的代理人陳旭律師表示,衡水中院的説法站不住腳。民訴法只規定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而並沒有説“對於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再審。”“此案沒有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主動提起的再審。而一份錯誤的判決又如何能産生解除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呢?”陳律師反問。

  只有一點能夠肯定,如果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從2001年7月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那麼宋女士如今只能要求分割與丈夫在2001年7月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産。但是杜雙華從2003年起資産激增,不同的離婚時間節點帶來的財産分割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律師質疑

  案子有錯 不能糾正?

  雖然法院未對原判中到底有什麼錯誤做出説明,但陳旭律師和宋女士卻找出了幾處“硬傷”:

  “且不説公告送達方式是否合法,就是按照公告的內容,開庭時間應為2001年4月29日。但實際開庭時間卻是4月28日。”陳旭律師説,提前開庭如何讓宋女士到庭應訴?這實際上是剝奪了宋女士抗辯權利,屬重大程序錯誤。

  此外,十年前離婚案的判決書也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的。即便法院認為送達傳票時宋女士下落不明,但這並不代表送達判決時,宋女士仍然是“下落不明”的狀態。而衡水中院在送達判決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就直接選擇了公告送達。而且,報紙上刊登的公告中,送達對象與宋女士的名字有一字之差。

  陳旭律師不解地説:“有錯必糾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民政部門解除婚姻關係的錯誤登記都可以撤銷,如果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為什麼就不能予以糾正呢?”宋女士一方要求衡水中院對十年前的離婚案予以全面再審。(孫瑩)  

  案情回放

  去年9月,宋女士向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訴與億萬富豪杜雙華離婚,庭前調解時,丈夫的代理人拿出了一張2001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證明早在十年前二人就已經被法院判了離婚。

  宋女士蒙了。她想弄明白為什麼自己毫不知情就能被判了離婚,而且長達十年被蒙在鼓裏。但是越是看判決看卷,她的迷惑反而越多。

  2001年2月,杜雙華向他經常居住地的衡水中院起訴妻子離婚。按理説,此案應在被告宋女士的住所地法院立案,但衡水中院在杜雙華並未提交派出所、居委會證明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宋女士“下落不明”為理由受理了此案。

  隨後,法官到宋女士居住的小區,找了一個物業工作人員走訪,寫下了一份宋女士“已經不在此居住,不知道在哪”的筆錄,證明宋女士下落不明。緊接著就公告送達了離婚案的開庭傳票,宋女士未能到庭應訴,法院當庭缺席判決雙方離婚,並公告送達判決。

  對這一切,宋女士自稱毫不知情。她表示自己的手機號一直沒變,就住在法官來訪的小區,戶籍地也可以接到郵件,但法院都沒有通過這些方法聯絡她。而記者也確實沒有在案卷中看到法院電話通知或郵寄送達的憑證。

  判決書中宋女士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杜雙華及大兒子的出生日期都有誤;二兒子2007年變更的名字已經赫然寫在了2001年的判決上;案卷中也沒有當事人的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更可笑的是,案件中訴爭的和判決歸宋女士所有的財産均是朝陽區天龍東裏12號虎背口小區10號樓5單元的房屋。宋女士説:“這個地址在北京根本不存在,不知道法院究竟是怎麼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