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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租十年禁申請 騙購終身不受理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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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僑香三路雅福居經濟適用房。記者 高鶴濤攝

  市人大常委會五屆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表決稿)

  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本報訊 (記者劉暢、高靖、崔寧寧 通訊員陳洪)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會五屆八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表決稿),騙購保障房最高可罰二十萬元,其不良行為將予以記載、並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的"嚴懲"條款正式明確。

  不過,此前擬對騙租、騙購者實行"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的條款進行了差別化的"從輕調整"。

  騙租者"終身不受理"

  改為十年禁申請

  據了解,在對該條例審議時,有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條例(修正草案)》對於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無論其是騙租行為,還是騙購行為,都規定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過於嚴格"。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騙租行為和騙購行為在危害結果上存在輕重之別,處罰上也應有所區分。

  為此,《表決稿》第二條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租行為的,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第三條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購行為的,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出假證明責任單位

  重罰10萬元

  同時,審議中有委員提出,《條例(修正草案)》第五條規定:"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處五萬元罰款",處罰太輕,建議加大處罰。最終《表決稿》將"處五萬元罰款"改為"十萬元"。

  "安居型商品房"

  加入保障房行列

  表決通過的修改條例還增加了對"安居型商品房"概念的明確,即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