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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訴iPad"中文報刊"軟體侵權 索賠60余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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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打開"中文報刊"軟體,已找不到《新京報》,但仍有60多份報紙的版面,其下方"廣告條"清晰可見。本報記者 李飛 攝

  (記者張媛)因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新京報》的版面和內容,iPad上運行的"中文報刊"軟體的開發者被告上法庭,並面臨60余萬元的索賠。今日,海淀區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此案。這也是目前已知國內首起針對iPad應用的版權訴訟。

  原告

  未經許可使用內容

  新京報的iPad版計劃在本月正式上線,但早在2010年8月,新京報社就發現iPad上運行的一款名為"中文報刊"的軟體,未經授權使用了《新京報》的版面和內容,且每日實時更新。隨後,新京報社授權下屬網絡公司派博在線公司向"中文報刊"軟體開發者北京邁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邁思奇公司)發函,要求停止侵權。由於邁思奇公司一直不予理會,且持續侵權,新京報社授權下屬網絡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邁思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60.8萬元。

  截至昨日,在蘋果APP STORE上仍能找到可供免費下載的"中文報刊"軟體,用戶將該軟體下載到iPad上,即可在線閱讀超過60家國內報紙的全部版面和內容,而且在每一份報紙的每一個版面下都加載了獨立的廣告條。該軟體在iPad新聞類免費應用軟體中居暢銷榜第11位。

  昨晚,記者打開"中文報刊"軟體還發現,"報刊架"上已經找不到《新京報》了。

  "很多報紙像《新京報》一樣,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竊取了內容。軟體提供者以非法取得的內容增加自身平臺的下載量和瀏覽量,從而達到贏利的目的,嚴重侵犯了報紙媒體的知識産權,並對報紙的發行、廣告等實際利益造成嚴重威脅。這種行為無異於剽竊和盜版。"新京報社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在"中文報刊"軟體"囊括"的報紙中,《羊城晚報》等媒體已明確表示從未授權該公司使用自己的版面和內容。《羊城晚報》技術中心負責人表示,該軟體擅自轉載使用的行為明顯侵權,並且打開軟體後能看到附帶廣告,説明該公司以他人擁有版權的內容為自己牟利。

  被告

  軟體附帶廣告尚在測試期

  對此,邁思奇公司商務部負責該軟體運營的張先生解釋稱,上述媒體都在各自官網上公佈了電子報,該軟體不過是將公開的內容集成起來供用戶免費閱讀。雖然軟體上附帶了廣告,但由於軟體尚在測試期,並未投入商業運營。

  德潤律師事務所的劉家輝律師表示,點擊"中文報刊"後,打開的頁面上,未顯示新京報等報紙的網址,僅出現報紙版面內容,而在頁面下方卻出現了該軟體開發商的廣告條,實質上是使用不屬於自己的版權內容為自己牟取經濟利益。這是侵犯新京報社著作權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賠償。

  爭議

  雙方公證書時間相差3個月

  海淀法院2月底正式受理此案後安排了庭前證據交換。原告與被告均出示了公證書以證明各自觀點。其中新京報一方提供的公證書時間為2011年1月,被告提供的公證書時間為2011年4月。在原告提供的公證書中,"中文報刊"的頁面中的廣告欄單純用於發佈廣告。而在被告提供的公證書中,原來單純用於發佈廣告的廣告欄,變成既可以顯示鏈結地址又可以加載廣告的功能框。被告據此聲稱,"中文報刊"的服務器並未存儲《新京報》內容,"中文報刊"只是提供了一個新京報網的鏈結。

  "從技術的角度來説,這種修改並不是一件難事,熟練的話,幾分鐘就能修改完。"針對公證內容的差異,中科院軟體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波稱,對於軟體商來説,其通過後臺實現這一修改易如反掌。

  《新京報》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京報》是一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媒體,如果邁思奇公司有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話,完全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取內容使用授權。但該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長期利用技術手段獲取《新京報》的版面與內容,並以軟體下載模式在iPad上進行二次傳播,並在其自己的頁面上發佈廣告盈利,嚴重侵犯了報紙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我們有理由懷疑,該公司在被訴之後不僅沒有停止侵權行為,而是對服務器後臺進行了重大修改,以達到混淆視聽、規避侵權責任的目的"。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認為,雖然平面媒體在自己網站上向讀者提供了免費閱讀,但在沒有授權的情形下,他人無權"將別人擁有版權的內容"放在自己的軟體中,"中文報刊"軟體的這一行為已然侵害了新京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 專家説法

  為營利侵權將面臨追刑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主任董永森認為,雖然被告辯稱尚未營利,但是否營利、營利多少只對賠償數額有影響,不能掩蓋其以增加瀏覽量、以廣告營利為目的的初衷,也不影響對其侵權事實的認定。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則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等的將面臨刑事追責,而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都屬於上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