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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女為籌毒資2萬元賣腹中兒子 一審獲刑5年半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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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吸毒,賣淫女竟把主意打到肚裏的兒子身上,在兒子未出生前,就找好了買家。最後,她以2萬元賣掉了自己的親生骨肉。昨日,本案在石獅法院一審宣判,賣淫女王某治因販毒罪和拐賣兒童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處罰金2.1萬;介紹王某治賣兒的74歲老人吳某,獲輕判,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7月份,晉江女王某治在老鴇洪某的指點下,打算將孩子産下後出售。洪某隨後找到在晉江英林東埔村開診所的吳某,讓他幫忙聯絡買主。

  針對本案,法院曾召開專門的聽證會,聽取石獅市人大、政協、政法委、檢察院、老齡委,以及吳某所在村委會關於該案的意見和建議。在聽證會上,吳某表示,因王某治是未婚先孕,出於同情,他才幫忙聯絡了需要男孩的家庭,並未從中收取好處費。

  會上,有代表認為,本案是親生母親賣孩子,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吳某屬從犯,也未收仲介費;另一方面,他已是古稀之年,身體不好,應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吳某所在村委會也稱,他退伍後回到家鄉,用醫學知識服務鄉親40年,因樂善好施和治病救人在村裏也擁有較高的威望。但也有代表認為,他雖有從輕處罰情節,但拐賣兒童罪屬重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嚴厲打擊。

  最終,石獅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雖未收仲介費,但為買賣兒童牽線搭橋、提供戶籍證明等行為,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犯罪。但他自願認罪,係初犯、偶犯,又年近75周歲,在本案審理期間能主動預交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加上其所在的村委會願意對其進行幫教、監管,可對他適用緩刑。(海峽都市報 記者 陳世國 通訊員 黃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