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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含屈告公交獲賠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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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瑩 通訊員馬維洪)古稀之年的大學退休教授白老先生在乘坐公交車時摔傷。為了保留現場報警,引起同車乘客不滿,白老先生無奈給乘客磕頭六次。白老先生將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0余萬元。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老人8000元。

  事件

  為保護現場給乘客磕頭

  去年3月25日,70歲的大學退休教授白老先生從瀋陽返京。下午5時許在北京站東等車。由於正值晚高峰時間,白老先生隨著人流一起擠上了728路公交車。白老先生説,當時車內人多擁擠,他一直被擠在車門跟前,幾乎無法動彈。他多次向售票員請求找個座位,也未能獲得幫助。

  擁擠的公交車讓白老先生的回家路充滿了“危險”。白老先生説,在永安裏站,他先是被急需下車的乘客在刷卡時誤擊了眼睛。之後在大北窯站,他連人帶行李一起被摔出車外。他要求司機停車報警,在原地保護現場以解決糾紛。此時,車上的其他乘客對白老先生要求停車感到不滿,紛紛指責。承受著巨大壓力的白老先生只好給乘客們下跪磕頭請求諒解。

  男兒膝下有黃金,可白老先生在受傷之後還下跪磕頭求情。這位在大學裏德高望重的學者始終無法釋懷,事後患上了抑鬱焦慮綜合症。白老先生以自己受到人身和精神雙重損害為由,起訴公交公司賠償。

  公交

  他突然下跪讓人意外

  在庭審中,公交公司表示事發經過基本屬實。事發時乘客非常多,售票員提示過白老先生車內擁擠等下一趟車,但老人未聽勸阻。行駛過程中,乘務員積極疏導,盡到崗位職責和提示義務。白老先生被其他乘客碰到眼睛是那名乘客下車後白老先生才説的。當時的乘車條件與擁擠的秩序之間的矛盾,並非司乘人員能控制的。當白老先生在大北窯站被下車的乘客擠出車外時,乘務員當即就詢問其身體有無問題,白老先生只是拉住車後門,説“我摔了,你們不能走”。

  公交公司表示,在等待民警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許多乘客問白老先生身體有無問題,不行就到車隊解決。白老先生不能明確告訴大家,致使乘客不滿。他突然下跪,讓司售人員也很意外。在整個糾紛發生的過程中,公司沒有侵權的主觀動機,也未實施任何侵犯白老先生人格的行為。因此只同意賠償醫療費用,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判決

  認可原告遭受了精神傷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交公司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人,應負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白老先生在乘車過程中因車內擁擠、秩序混亂被下車乘客碰傷眼睛後,並未引起司乘人員的充分關注使其受到應有的照顧,繼而再次出現其被擠出車外摔倒在地的傷害事故。白老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該事故的發生雖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但與公交公司未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疏于管理具有關聯。白老先生因此遭受精神傷害,公交公司也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鋻於白老先生索賠數額過高,法院酌定後,判決公交公司給付醫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000余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在上訴期間均未提出上訴。

  案外追訪

  乘客是否有權要求停運?

  在公交車上發生傷害糾紛和財産被盜後,當事人要求公交車停車報警或限制全車人下車的事情時有發生,也産生了不少爭議。受害人的權益需要保護,而其他乘客的利益也不能忽視。

  在公共交通工具營運過程中出現糾紛,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停運等要求呢?

  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斌律師介紹,當事人有沒有這種權利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處理此類事件需要平衡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王斌律師認為,如果是情節比較輕微的糾紛或人身財産受損,應在保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讓公交車行駛到終點站後再解決糾紛。如果是比較嚴重的傷害事故或重大財産損失,或者是有明確致害人的,為了查明事實,應保護現場,報警等待處置或行駛至就近的公安機關,乘客們也是履行了配合調查的義務。“在法律和公共利益面前,要掌握尺度。”

  相關案例

  公交司售人員負有安全責任

  一輛公交車,有時就是一個小社會。負擔著一車人安全的司售人員並不僅僅是承擔著開車、賣票這麼簡單的責任。

  據記者了解,除了營運的公交車致使乘客受傷賠償的案例之外,公交公司還不止一次因乘客間動手,一方受傷後承擔過責任。

  田先生乘坐公交車時,因擁擠和其他乘客發生口角被打。車行途中,公交車司機停車放人,致使打人者離車逃走。法院判決認定,田先生被打時,司機完全可以及時報警或採取其他一些避險措施,卻未盡協助義務,放任侵害人下車,致使田先生無法獲賠。客運公司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乘客也在公交車上被人打傷。法院認定司售人員沒有及時制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予賠償。公交公司可向打人者追償。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