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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商人"存疑不起訴" 400余萬元財物被沒收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07: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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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對"存疑不起訴"人員應視為無罪

  德宏州公安局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沒收400余萬元財物是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做出的決定。記者多方調查了解到,德宏州檢察院在對陳一銘進行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也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檢察意見書》中説:"建議德宏州公安局沒收陳一銘被扣押的所有非法所得財物,繼續收集陳一銘的犯罪證據。"

  經辦此案的檢察官孫俊紅説,"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對當事人做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出建議。在此案中,我們建議對在偵查過程中查獲的涉案款物即違法所得,沒收並上繳國庫。"

  她表示:"陳一銘案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並沒有把陳一銘被扣押的'贓款贓物'移交給檢察機關,我們對具體扣押了什麼物品並不知情,也無法分辨哪些是涉案款物,哪些是合法財産。"

  但雲南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剛認為,檢察意見不能成為公安機關拒不返還陳一銘財産的合法根據,公安機關無權沒收當事人的財物。

  "首先,德宏州檢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明公安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疑罪從無'的法治理念下,陳一銘應被視為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即便是'存疑不起訴'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怎麼反而認定當事人的財物為'非法所得'呢?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依照這一規定,公安機關拒絕返還被扣押財物,就是違法的。"付剛説。

  他還提出,陳一銘在看守所中簽署的放棄財物的文件應視為無效,"因為當時他沒有自由,沒有獨立意志,沒有討價還價的資格"。陳一銘至今沒有收到公安機關沒收其財産的書面憑據或證明,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