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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公屋藏私煙被收樓牽涉家人 子復核挑戰房委會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0日 1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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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復核申請人居於翠柏樓。 香港文匯報圖 蔣焯文 攝

  中新網4月20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一名中年男子偕妻兒獲分配與父親弟妹毗連的公屋單位居住,2個單位皆由其父登記為租戶,惟其父于自己所住單位內存放私煙而惹上官非,男子也受牽連遭房委會下“逐客令”;他自稱無辜並對父親犯法毫不知情,認為房委會罔顧他身為單位“佔有人”的福利,透過司法復核挑戰房委會的決定,法官將案件押後判決。

  本案乃首宗由公屋佔用人(occupier)挑戰房委會決定的司法復核案,過往官司皆由租戶(tenant)興訟。

  與妻兒居、現正面臨被逼遷的申請人陳超華(55歲),昨與居於同層另一單位的82歲父親一同到庭旁聽。

  事緣2009年12月,陳父被揭發在其所住單位內儲存7萬多支私煙,被裁定藏有未完稅貨物;香港房屋委員會于去年3月31日發出通知書,下令陳父要將2個以他名義登記的公屋單位交還,即陳超華一家4口也不能倖免。

  陳超華其後向《房屋條例》委任的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但審裁小組于6月1日維持房委會要他們遷出的決定。陳超華認為房委會的決定不合法及不合理,認為應該只收回其父的單位,而他一家所住的單位可獲保留。

  陳超華的代表大律師昨指出,根據《房屋條例》,房委會“在顧及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下,管理任何房屋”,意即房委會須同時顧及佔用人陳超華的權益。陳一方指出,陳超華事前完全不知道其父在另一單位犯法,今次無辜被牽連,認為房委會大可仿傚遇有租客去世的做法,行使酌情權容許陳超華登記作自己所住單位的租客,讓他繼續安居於單位內。

  但房委會提出反對,指案件純為租務糾紛,根本不應透過司法復核處理。房委會指出,雙方不爭議負責簽租約的租客陳父就是犯事者,他藏私煙即等同違反租約,身為業主的房委會有權按租約收回陳的2個單位。房委會又指出,陳超華只是單位的佔用人,與房委會沒有合約關係,讓他保留單位實屬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