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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具爆炸群租客一死一傷 二房東擔責七成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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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東將租來的房子分隔成數間出租,不料租出去僅月余,一名租客因灶具爆炸命喪房內。死者的父母將房屋的三個産權人、二房東以及燃氣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諸多被告中,誰來擔責?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0日,王富民通過仲介公司向楊朋租得浦東新區紫薇路一套房屋,月租金每月1900元。該房屋原由産權人開通天然氣裝置並在燃氣出氣口安裝了一個三通,三通上安有兩個小開關,分別連接燃氣熱水器和燃氣灶具。王富民承租上述房屋並非自住,他將房屋分隔為5間,並擅自將連接燃氣熱水器的橡膠管拆除,一頭打結,另一頭仍與三通相連。

  2009年6月底,王富民將其中的一間租給外地來滬人員小馬,租金每月700元。一個月後,小馬與同事小唐做飯時,灶具突然爆炸,兩人均被嚴重燒傷,小馬經搶救無效死亡。消防部門認定,事故原因是燃氣管上的三通開關被打開,該開關後端僅連接一根2.4米長橙色軟管,未與其它設備連接,導致燃氣向外直排引發爆炸。

  小馬的父母馬華、施萍訴至法院,要求房屋産權人楊朋夫婦和兒子楊楊、轉租房屋的王富民以及浦東燃氣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91萬餘元。

  法院判決二房東王富民擔責70%,賠償61萬餘元;産權人楊朋等承擔10%的責任,計8.8萬餘元。

  【以案説法】

  主審法官洪可喜表示,王富民將租得的房屋違章分隔成五間,又將原連接熱水器的皮管拔掉,只是簡單地打了個結放在旁邊,導致小馬和小唐在使用天然氣灶具時發生爆炸,王富民應承擔主要責任,法庭酌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楊朋等三名産權人作為房屋的出租人,未對出租的房屋進行監管,從而導致王富民將房屋分隔出租,也應承擔責任,法庭酌定其擔責10%。

  作為實際承租人的小馬,在使用燃氣灶具製作飯菜時理應知道連接熱水器的連接皮管已經被拔除,無論另一頭連接的三通開關是否關閉,都應向轉租人提出修整,但小馬沒有引起重視,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法庭酌定小馬自負20%責任。

  【法官析理】

  近期法院受理了多起因燃氣中毒、爆炸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均有一定差異。法院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是依據其在事故發生中的過錯程度來確定的。

  本案由於涉及轉租,被訴的不僅有二房東,還有房屋所有權人,小馬父母因此要求房主和二房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共同侵權,本案中,楊朋等三人與王富民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無共同過失,所以法院最終判決不實行連帶責任,而是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一定比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