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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足療店女服務員搞婚外戀 被橫刀奪愛心生怨恨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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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年男子與足療店女服務員發生婚外戀,因怨恨其他客人橫刀奪愛,用鹽酸潑面部和斧子砍頭部等手段教訓情敵。昨天紅橋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

  案件回顧

  桃色糾紛釀血案

  退休職工張某,雖是有婦之夫,卻與足療店女服務員阿美發生不道德關係。去年9月,張某發現阿美與同樣有家庭的男子阿亮交往密切便蓄謀報復。同年11月一天晚上,張某酒後在樓道內等待,23時許,當阿亮回家走進樓道時,張某先用鹽酸往其面部潑灑,繼而用斧子向其頭面部砍劈數下。阿亮反抗並奪過斧子砍向張某,張某頭部負傷後倉皇逃往外地。張某在案發9天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在法院主持下,張某家屬賠償被害人5萬元。

  控辯激辯

  殺人還是傷人

  昨天下午的庭審中,就定罪部分,辯護律師辯稱應認定故意傷害罪,張某選擇作案工具係保存多年濃度不高的鹽酸和廉價鈍器斧子,主觀動機是想讓對方毀容變殘,並非置對方于死地,侵犯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而非生命權。

  公訴人反駁,張某潑鹽酸即可達到毀容目的,再持斧頭連砍頭面部等重要部位,其行為符合為泄私憤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構成,因案發地點條件局限和被害人激烈反抗等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係故意殺人罪未遂。就量刑部分,公訴人認為,張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依法從輕和減輕處罰,張某為了達到獨佔婚外戀對象並保持不道德關係,動機目的卑劣,行兇手段殘忍,請法院酌情考慮。辯護律師認可公訴機關從輕和減輕處罰的量刑意見,但堅持定罪意見,主張應按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後果,最多判處1年6個月刑罰。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律師關於罪名的辯護意見,缺乏依據,不予採納。一審判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案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