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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式頒證",法律代替不了民俗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3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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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點聚焦

  廖保平

  填表、領證、擺拍,10分鐘內就能搞定的登記儀式,越來越被新人們"忽略"。為了改變"輕登記、重婚宴"的現狀,江蘇省民政部正打算推出"婚禮式頒證":新人們結婚登記時,有望身披婚紗,伴隨著浪漫的樂曲,手挽手走上紅地毯,面對莊嚴的國徽許下美好誓言,在父母和親友的見證下,領取相約一生的"紅本本"(4月12日《揚子晚報》)。

  看此新聞,第一個疑問是,何以見得人們"輕登記"?為了成為合法夫妻,為了讓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年輕人不都跑到民政部門去登記嗎?沒有登記的一定佔少數,怎麼能説"輕登記"呢。

  在法律意義上,結婚是兩情相悅的男女結合的一種"法律認可",登記、領證只是走法律程序,取得"法律認可"。"法律認可"並不能保證婚姻質量,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偏遠鄉村還是國際都市,未經"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並不少,不見得他們就不幸福;也不見得經過"法律認可"的婚姻就感情融洽,永不分離。登記領證就像開車的人需要獲得駕駛證,但沒有獲得駕駛證的人也會開得不錯,拿到駕駛證的人並不能保證不出車禍。

  如此看,結婚在法律上就是履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使之合法化,它是社會管理的需要,當然也有利於夫妻雙方維護自己的權益——使矛盾糾紛納入到法律軌道上來處理。但它畢竟是一種"公事公辦"的法律手續,與婚禮、婚宴這種民俗禮儀是截然不同的。

  辦婚宴,喝喜酒,是民間長期形成的習俗。如果説登記領證是要讓法律見證一對新人的結合,那麼婚禮、婚宴則是讓親友見證一對新人的結合。前者是公域的,後者是私域的,前者是流程的,後者是祝賀的,不好用前者代替後者,也不好用後者代替前者。

  尤其是,民間的婚宴還包含很多複雜因素,它既是親友情感交流、人際交往的機會和場所;也是平衡人情往來、家庭收支的手段,是民間的一种經濟互助形式;既是人生某個特殊階段時期、重要節點的紀念;也是一次面子的展示,不是民政部門的"婚禮式頒證"所能涵蓋的。

  據了解,在國外,比如波蘭,結婚登記是先提供資料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一般兩周內民政部門會通知夫妻兩人何時去填表,當著工作人員的面簽字,再過兩周後,才會通知新人去交錢領證。這顯得更加的"公事公辦",也不那麼有儀式感和喜感。而新人真正的婚禮多在教堂舉行,這才是真正的民俗儀式。

  現在,民政部門的想法是將兩者合二為一,那就是將公私合為一體,將法律程序攪進民俗禮儀,那就等於行政之手伸得過長,伸進了公民私人領域,法律管的事情太多,不該管的最好不要管。

  這樣做有兩點值得商榷。其一,如果是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婚禮式頒證",尚可接受,如果是必須的選擇,則有行政強制、職能不清之嫌,必須要經得起行政許可的檢驗。其二,行政部門要攬那麼一大攤子事,必然要增加人員、場地、時間等行政成本,這個成本最終落到納稅人頭上(還是在有關部門乾乾淨淨辦事的前提下),而且並不能因此就阻止新人搞了一次"婚禮式頒證"後,還搞一次隆重的婚宴,畢竟,正規的婚禮是少不了請客吃飯的,這從整體上增加了社會成本,顯得有點勞民傷財了。

  "公事公辦,私事私辦",法律程序歸法律程序,民俗禮儀歸民俗禮儀,這樣的清晰界定,才會讓政府與民間,權力與權利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很多時候,社會管理混亂,讓人怨氣叢生,就是因為界限不清,什麼都裹在一起,增加一些人的麻煩,卻讓另一些人渾水摸魚。因此,建議民政部門還是不要趟"婚禮式頒證"這個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