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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規定法檢兩院離任2年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8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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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 慶4月8日消息(記者劉湛)《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昨天在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廣泛徵求意見,《條例》規定,從法院、檢察院離任兩年內的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條例》中所指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在鄉鎮、街道設立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服務的仲介組織;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依據《條例》取得法律服務執業證、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條例》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各類法律服務執業證照的相關人士都不得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在從事法律服務過程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基層法律工作者若有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等情況發生,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可停止或吊銷其執業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