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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隱瞞母親去世消息被姐妹討要“弔唁權”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4日 0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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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武新)家住北京的張峰與母親李女士共同生活,因為隱瞞母親去世的情況,被他的姐姐和妹妹訴至法院。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判決張峰向其姐姐和妹妹賠禮道歉。

  作為原告,張峰的姐姐、妹妹訴稱,父親張先生與母親李女士生育三兒二女,她們與被告張峰是兄妹、姐弟關係。在父親去世後,張峰以沒有生活來源為由把自己的房屋出租,強行搬到父母承租的房屋與母親共同居住。姐妹倆説,她們多次看望母親,被告張峰都把門關上不讓她們進門,以致她們不能看到母親。去年3月30日清明期間,姐妹倆為父親掃墓,發現墓碑上刻著母親已于2010年3月17日去世,她們找到張峰詢問母親因何去世,對方不予理睬。

  姐妹倆認為,對於母親去世的情況,被告張峰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致使她們喪失了對母親弔唁的權利,給她們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姐妹倆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向她們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張峰表示,他不同意其姐姐、妹妹的訴訟請求,自己盡到了對母親的贍養義務,她們與母親的關係也處不好,還與母親進行過房屋的訴訟,所以這麼多年一直沒有進過家門。張峰説,母親生前寫過多份證明,是自願與他同住,其姐姐、妹妹從2004年至母親去世,一直沒有與母親聯絡過,他對她們不負任何義務。事發時,老人死亡非常快,後事處理也很快,在這段時間他沒有聯絡上姐姐和妹妹。

  法院認為,本案中,兩原告與張峰雖關係不睦、互不往來,但母親去世,作為與母親同住的張峰有義務將母親去世的消息告知姐妹倆,使她們享受均等盡孝的機會。張峰辯稱其盡到了告知義務,但其並未出示任何證據證實,故對其辯稱,本院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張峰對其姐姐、妹妹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