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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墓地呼喚殯葬新法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2日 2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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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節臨近,青島、濟南等地一些陵園表示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成為近期社會關注的熱點。記者調查發現,多個城市都遇到這樣的問題。由此引發公眾關於“公墓管理費該不該收?”“收費標準是多少?”的諸多疑問(4月1日《新京報》)。

    從現在開始,城市經營性公墓的墓地首次使用期限將陸續屆滿,到期後的墓地如何續期,該不該再交公墓管理費,管理費應包括哪些具體項目,依據什麼標準收費,到期不辦理續用手續、不交費,墓地應如何處理等等問題都會擺在各地群眾及相關管理經營者的面前。而其中的有些事項目前已有相應的規範,有些事項則缺乏相應的規範調整,處於法律空白地帶。為使我國殯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讓人“死得起”、“葬得安”,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時代要求、滿足百姓需要的殯葬新法。

    目前我國的殯葬事業並非一片法律空白,無法可依。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殯葬立法也取得了長足進步,形成了以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為主導,以民政部相關規章及各省市法規和規章為補充的殯葬管理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和規章均已涉及到公墓佔地面積、使用期限和續繳管理費的問題,比如早在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中就明確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基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但令人遺憾的是,1997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卻對這些殯葬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模糊規定,將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使用年限期滿後是否應予續期、如何續期、是否收費及按什麼標準收費則沒有作出任何規定。

    之後在這些問題上的規範就出現了十分混亂的狀況。一方面,不少地方的人大制定了適用於本地方的“殯葬管理條例”,使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另一些地方則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明確授權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予以規範;另一方面,在內容上地方規定差別很大,不少地方的地方性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公墓的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同時民政部不顧國務院條例的具體授權又通過對條例進行解釋的方式,明確了最大佔地面積和墓穴使用週期(原則上為20年)。但都未涉及墓地到期後的續期和交費問題。這種殯葬管理法規層次混亂、內容模糊並有明顯漏洞和空白的狀況,造成了我國殯葬行業的種種亂象,行業暴利,腐敗嚴重,讓人“死不起”、“葬不安”,近年來倍受社會詬病。

    要有效改變我國殯葬行業的不良現象,迫切進行全行業的深入改革,除了明確殯葬事業的基本定位外,還要對各方權利義務等重大事項進行嚴格界定,當務之急是制定一部全面規範殯葬行業各項活動的權威強、層次高的殯葬法規。其實,這項工作早在2007年就已現曙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當年5月14日全文公佈《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可惜的是,時過近四年卻不見這部新法的降生,不知難在何處。筆者希望到期的墓地能夠加速我國殯葬新法的及早出臺。(作者 李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