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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農民用火不慎引發山火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1日 2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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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衢州3月31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開法宣) 浙江衢州開化農民徐某,因在野外用火不慎引發山火。3月31日,浙江開化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余某係衢州開化縣塘塢鄉洪田村人,2010年11月10日上午8時許,余某到本村集體所有的“大坑源”山場自留地處種油菜並清除田埂草,後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茅草,燃燒的茅草被風吹向旁邊的山林,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直至次日早上9時許才被撲滅。經鑒定,該起火災導致山場過火面積270畝,其中有林地面積37畝。

  而《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浙江的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內,除規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這裡的野外用火,包括農業生産性用火、林業生産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煙、火把照明、燒蜂窩、燒山狩獵、使用槍械狩獵等其他用火。

  同時此條例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從事燒灰積肥、燒田坎草等農業生産性用火,用火個人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生産用火許可。經許可後,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被余某違反森林管理法規,因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37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根據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