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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師範生未按協議當教師須按學費1.5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8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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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佳琳)昨天,北京市教委公佈了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免費師範畢業生服務期應不少於10年,畢業後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1個月內,一次性向市教委退還相當於免費教育費用1.5倍的"賠償金"。該辦法將從2011年4月3日起施行。

  先到農村學校任教2年

  鼓勵畢業生到遠郊區縣農村、山區中小學任教。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經培養學校審核、市教委批准。到城鎮中小學工作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應安排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2年。

  免費師範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錄取為教育碩士研究生,在職學習。免費師範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産研究生。任教學校要對免費師範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學位給予支持。

  違約將罰1.5倍"賠償金"

  未能履行協議的畢業生,須按教育部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超過時限的須支付滯納金。免費教育費用為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家實際實行的免費教育費用標準計算。

  對於畢業後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1個月內,一次性向市教委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繳納滯納金。

  對於畢業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市教委同意,離開教育崗位的,自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市教委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