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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於醫療事故 護士女告衛生局要求處罰同事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7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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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士告衛生局要求處罰同事

  此前其父死於醫療事故 為首例患方為究醫務人員責任告管理部門案件

  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原世紀壇醫院護士金淑華父親死亡,她打完醫療糾紛官司後,又將海淀區衛生局告上法院,要求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處罰。昨天,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據悉,這是首例患方為追究醫務人員責任而起訴衛生行政部門的案件。

  昨天上午,金淑華來到法院,她起訴要求海淀區衛生局對其所在醫院的醫生進行處罰。衛生局表示,去年6月,世紀壇醫院向該局提交處理情況彙報稱,經醫院醫療事故防範委員會討論,認定主要責任人為急診科醫師張某,並決定將張某調離急診科,停止晉陞一次,扣除當年一次性勞務費一次,免去急診科主任職務。該院還給予張某行政警告處分,扣罰急診科7000余元,扣罰急診科負責人3個月職務津貼。該局表示,經核實該院確已對責任人和責任科室作出了處理。

  金淑華提出,根據有關條例,對醫生的處罰應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世紀壇醫院並非衛生行政部門。對此衛生局表示,條例中並沒有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處罰。他們曾向市衛生局呈報請示,今年2月10日,該局收到市醫學會給市衛生局的回函稱,醫療事故被鑒定主體通常是醫療機構,並未規定對相關醫務人員的責任進行認定。因此,該局對有關醫務人員的處罰依據不足。

  金淑華對此稱,“看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這麼多年,你們連一個醫生也沒處罰過。” 此後法官宣佈休庭,未當庭宣判。

  >>對話

  “綁架”衛生局

  記者:你曾是醫院護士,為何堅持要處罰自己的同事?

  金淑華:那些醫生我都認識,有的還是很好的朋友。我的目的不是處罰醫生,而是要“綁架”衛生局。因為衛生局無法根據醫療鑒定作出處罰,就必須要求他們重新鑒定。

  記者:為什麼不直接要求重新鑒定?

  金淑華:一審、二審時我都要求了,但都沒有重新鑒定。我認為鑒定結論忽略了最重要的誤診問題,想找醫學會詢問,但是誰也不給解答。

  >>律師説法

  問題一:衛生局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未規定其“必須”處理醫務人員為由,是否合理?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醫療事務部主任張振峰:條例雖然沒有“必須”二字,但規定了衛生局的職責,處罰是其“應該”履行的職責,否則老百姓還能找誰呢?

  問題二:衛生局以“醫療事故鑒定中沒有主要責任人,而是醫院行為”為由,未做處罰,合適嗎?

  張振峰:鑒定結論明確指出了錯誤行為,可以對應相應醫生的責任,不應該咬文嚼字。

  問題三:醫院對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警告處分,可以代替衛生局嗎?

  張振峰:醫院的行政警告處分屬於內部管理性質,與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是兩個性質,不能説內部處罰了就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目前對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暫停執業、吊銷其執業證書。

  >>相關案情

  2006年5月29日,金淑華79歲的父親左下腹部劇痛,被送到金淑華任護士的世紀壇醫院。急診室值班醫生張某診斷後給老人注射了“丹紅”。此後老人面色蒼白,被轉往心內科,確診為“脾破裂”,並被轉入普通外科實施“脾切除手術”,後被收入ICU病房救治。當年6月6日,老人因搶救無效死亡。翌年6月5日,海淀區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該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輕微責任。

  患者家屬對該結論不服,經市衛生局委託,北京醫學會再次作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未變,醫方負次要責任。金淑華等5位子女提出訴訟,索賠19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失費為5萬元。海淀法院一審採納了北京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判決世紀壇醫院向死者家屬賠償醫療費等4萬餘元。死者家屬提出上訴,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