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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專家趙秉志:中國最終將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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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5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由於這次修改的條款比較多、內容比較重要,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其中,取消13種罪名的死刑,年滿75歲的老人免死,將惡意欠薪和醉駕入罪等問題,更是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熱議。

  3月2日,在“兩會”即將開幕之際,《法制日報》、法制網專訪了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請他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權威解讀。

  就此次專訪所涉及的4個問題而言,可以説,刑法修正案(八)做了兩個加法和兩個減法,兩個加法是增加了醉駕和惡意欠薪兩個罪名,兩個減法是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和75歲以上老人免死。

  “兩個加法兩個減法,正好契合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趙秉志對這次修正案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醉駕入罪

  有必要限定情節惡劣

  “喝酒開車請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獄”。醉駕入罪後,對司機的各種“善意提示”在坊間盛傳。

  醉駕作為“馬路殺手”,將其入罪獲得了絕大部分的民眾的支持,但質疑聲也不少。有學者公開表示,醉駕行為若沒發生嚴重後果,用行政處罰就夠了,動用刑罰顯屬矯枉過正。

  “醉駕入罪有利於減少醉駕,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對公共安全的重視。”趙秉志説,把醉駕這一預防性的行為入罪,是刑法一項新的探索,應充分肯定。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飆車有“情節惡劣”的限定,但對醉駕並沒有這一限定。這就意味著只要醉駕,不論是否有嚴重後果,均構成犯罪。

  對此,趙秉志認為,醉駕不分情節“一律入罪”過於嚴厲,“對是否構成醉駕有必要進行數量和程度上的細化和限制,還要結合醫學進行科學的考量”。

  其實,生活中危險駕駛行為不僅僅限于醉駕和飆車,吸毒以後駕車、無證駕駛都是危險行為。趙秉志認為,將來有必要將這些危險駕駛行為予以甄別納入,形成統一的危險駕駛罪。

  此外,針對我國目前對於酒後駕駛的處罰較為分散的現狀,趙秉志説:“條件成熟時,可以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進行系統整合。”

  欠薪入罪

  刑法該出手時就出手

  近年來,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成為社會較為關注的問題,此次刑法修正案設立惡意欠薪罪,得到群眾的普遍認可。不過,也有專家認為,欠薪屬於勞動違約,用民法調整就夠了,增設一個惡意欠薪罪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

  對此,趙秉志認為,對於很多勞動者來説,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資,惡意欠薪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産權利,還可能威脅到勞動者基本的生存權,危害程度達到了相關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調控或難以有效調控的程度,這就需要刑法進行制裁。

  對於惡意欠薪是否應定為自訴案,趙秉志持反對意見。“惡意欠薪與一般的與家庭關係密切相關的遺棄等案件有較大區別,而且如果規定為自訴案件,可能給追訴此種犯罪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趙秉志説。

  修正案中改變了草案中“惡意欠薪尚未構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此,趙秉志表示,這是出於兩方面考慮,若立案後再補給報酬就不定罪,一方面可能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對於惡意欠薪中“薪”的範圍,趙秉志説,獎金和加班費都是勞動報酬,都是薪水的組成部分。

  取消13種罪名死刑

  促進民眾死刑觀念變革

  在此次修正案中,取消13種罪名的死刑,也是一項非常引人注目的修改,其中的爭議也比較大。有不少民眾擔心,如果取消了13種罪名的死刑,是否會削弱刑法的威懾力,導致犯罪急劇增加。  

  對此,趙秉志認為,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備而少用,或者基本不用的罪名,取消並不會對犯罪率有多大影響。

  同時,他認為,取消這13種罪名的死刑有深刻的意義,一是有利於改善我國現行死刑的立法現狀和格局,這13種罪名全部是經濟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個死刑中的比例;二是有利於支持限制死刑適用的我國司法改革;三是有利於促進我國民眾死刑觀念的變革;四是有利於順應國際限制減少死刑的趨勢。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次審議以來,關於是否廢除貪污賄賂死刑的話題,一直為社會所熱議。雖然這次修正案並未涉及貪污受賄罪的死刑問題,但是對於民眾都比較關心的“貪官免死”,趙秉志表明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從長遠來看,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死刑是應該取消的,因為它也是非暴力、經濟性、財産性的犯罪。暴力犯罪最終都要取消死刑,那麼貪污和受賄罪肯定也是要取消的,但這兩種犯罪及其處罰涉及到反腐倡廉的大局,影響比較大,所以要特別慎重,應放在非暴力犯罪廢止死刑的最後階段來考慮。

  對於中國死刑的最終命運問題,趙秉志認為,中國最終將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要分階段來實現,“首先廢止非暴力犯罪、經濟類犯罪的死刑,然後廢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後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75歲以上老人免死

  宣示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君子報仇,75歲不晚”,自“75歲以上的老人免死”的規定一齣,坊間就有如此言論。75歲以上的老人免死,這一規定成為頗受爭議的問題,這有點出乎趙秉志的意料。他表示,對老年人免死、從寬處罰其實是世界各國的通例,聯合國的相關文件和很多保留死刑的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

  有些人認為,75歲以上的老人免死,違背了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趙秉志對此並不贊同,他認為,“適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上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根據不同的主體情況來設置不同的處罰原則,例如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對老年人從寬處罰,也體現了我國尊老愛幼的傳統和刑法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審議時,也有委員提出,75歲以上老人很多還具備犯罪的能力,如果“一律免死”,後果不堪設想。應是“一般免死,特殊除外”。對比修正案和草案,可以發現修正案採納了這一意見,但趙秉志認為,沒有必要設定例外,“其實老年人嚴重犯罪的比例極低,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判死刑更是鳳毛麟角。對老年人免死本來就是宣示意義大於實際意義,更沒必要設定例外情形”。

  據調查,我國公民的平均壽命是72歲。據此,趙秉志對將年齡設定為75歲也提出了異議,“應該把這個年齡設定為70歲,而不是75歲,這樣才讓老年人免死的受益面更加寬泛些。”趙秉志説。本報記者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