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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買房 分手後如何分割?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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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女士來電2007年,她和男友在白沙大道買了一套房子,以夫妻名義同居,購房合同上只寫了她一個人的名字,當時雙方父母湊了3萬元錢給他們作為首付款,每月的按揭是他們倆共同負擔。現在他們分手了,想諮詢這套房産該怎麼分割?

  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的吳世林律師回復並未登記的婚姻其實屬於未婚同居的範疇,所以,産生的經濟糾紛應按同居期間的財産分割來解決。因為沒有結婚,也就不存在過錯方不能免責這一説。如果出現婚前財産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能協商解決的則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際操作中,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産主要有兩種情形:1.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並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那麼,該房産即使在婚後也仍屬於個人財産。2.婚前以個人名義並且利用按揭貸款購買,當事人雙方共同還貸的,還貸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屬共有財産。法律上有“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如果提出訴訟的當事人一方不能舉證房子是否有共同財産部分,那麼則以房産證上的名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