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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流浪乞討兒童調查:三大因素妨礙救助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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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讓他們生活沒著落--部分省市流浪乞討兒童問題調查

  新華網上海2月28日電(“新華視點”記者 羅爭光、程士華、楊金志)歲末年初,流浪乞討兒童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各地相關部門積極開展救助。是什麼原因,使得這些孩子流落街頭?又是什麼原因,讓救助行動遭遇困難?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日前分赴上海、安徽等地進行了深入調查。

  個別農戶帶領兒童乞討為業

  8歲的河南泰康流浪乞討兒童芳芳很快就能實現她“漂漂亮亮扎辮子”的願望了:記者27日在上海時光整形外科醫院的病房裏看到,頭部纏了不少紗布的小女孩正躺在床上,眨巴著眼睛好奇地望著門外。兩天前,她在這裡進行了頭部疤痕切除縫合等手術,預計半個月就可恢復。

  這個活潑的小女孩不滿4歲時被父親“租”給雜耍老闆,開始了長達三年的雜耍乞討生活。令人震驚的是,如果完不成任務或者不聽話,芳芳就會遭受雜耍老闆的毒打,“我哭了,他更打我,就不敢哭了。”手術前,她頭上留有一大塊傷疤。

  “我現在覺得太對不起孩子了!”芳芳父親任尚田對記者説,“雖然家裏窮,但要是當初知道會這麼苦,怎麼也不會送孩子去的。”

  11歲的小梅也是一名流浪乞討兒童。今年春節前,他由姑姑帶到上海,在地鐵裏向乘客乞討。當值勤警察發現後,小梅被護送往上海市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

  “爸媽説每天要在我身上花好多錢,要我出來工作,知道賺錢不容易。”小梅説,自己每天上午9點鐘進地鐵,下午4點“下班”,有時候晚上還會“加班”至10點半。“運氣好的時候我一天賺一百多元,最差一天也能賺到三四十元。我有這麼大一個鐵罐子,掙的錢都藏在裏面。”他邊比劃邊説,自己是從甘肅來的;而據工作人員了解,他其實來自寧夏。

  第二天,小梅的家人將他接走。工作人員介紹,小梅在家鄉讀四年級,只是寒假期間到上海乞討,家人已送他回鄉繼續上學。

  據統計,上海市民政部門2010年共救助18歲以下流浪乞討未成年人3631人次,其中有600人由上海市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救助。

  上海市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負責人魏慶春介紹説,流浪乞討兒童中,有的是跟著父母親屬乞討,有的是在外流浪、生活無著,也不排除有的是被拐賣、被脅迫乞討。“孩子是無辜的,他們很單純,可能還會因為討到一點錢而沾沾自喜。”魏慶春帶著憂慮説。

  據調查,安徽省太和縣宮集鎮宮小村七八年前一度盛行帶殘疾兒童外出乞討,村民宮春治就是其中一員。他對記者説,自己有多年的乙肝病史,不能幹力氣活,家中經濟拮據,看到村裏不少人靠殘疾兒童外出乞討掙錢,他也在2001年“租”了一個十四五歲的下肢殘疾少年外出乞討,每個月支付“租金”300元。“這幾年,政府經常整頓,而且掙錢途徑多了,不大有人帶孩子出去要飯了。”宮春治説。

  宮集鎮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鎮長王清竹表示,針對宮小村的問題,近年來全鎮逐個入戶調查,情況大有改善。不過,仍有個別農戶還以帶兒童乞討為職業。近期一次全縣範圍的調查中,發現了兩起涉嫌帶殘疾兒童外出乞討的案子,5名當事人中1人被刑拘,還有4人被治安拘留。

  三大因素妨礙救助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遊偉表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和參與流浪兒童的救助,各地公安民政部門也迅速展開行動,一些兒童得以成功解救,彰顯了社會的溫暖與關愛。

  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對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工作也遭遇到一些困難,主要因素有三:

  其一,救助者熱心,被助者冷淡。上海市救助管理站站長周政介紹説,目前受助的流浪兒童大多是被愛心人士、警察和社會救助人員發現的,主動來到救助站尋求保護的兒童不多,乞討兒童和被拐兒童只佔很小比例;還有一些流浪兒童並非“被拐”,而是由父母親屬帶出來流浪乞討的。

  其二,流浪兒童來源地和救助地對接不夠。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長劉德才介紹説,曾有一次,救助站的工作人員護送幾位乞討兒童回到位於西部某省的家鄉。然而,當工作人員回到上海的時候,其中的幾名兒童又在上海街頭乞討了。

  其三,簡單救助,流於形式。安徽大學管理學院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翟年祥教授説,兒童乞討主要是貧困問題,容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對於組織、脅迫未成年人乞討、拐賣、租賃兒童乞討的犯罪行為,必須加大刑罰力度,發揮法律威懾效果。

  如今,對流浪兒童乞討的勸阻、遣返等做法,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仍然是治標不治本。“如果不解決現實生活難題,解救行動只能是一種臨時措施。”翟年祥説。

  亟待加大執法及懲戒力度

  有關專家表示,消除兒童流浪乞討現象,當務之急是出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未成年法律保障體系,增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大執法及懲戒力度。

  上海市社科院社會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兼青少年研究所所長楊雄認為,開展社會救助時,應該將成年流浪者和未成年流浪者進行區分。“對後者採取‘主動救助’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救助、教育和安置。”

  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表示,我國現有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有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乞討本身是違法行為,違法主體不是未成年人自己,而是父母親屬等監護人,必須要讓他們負起責任來。”殷嘯虎説。

  上海市政協委員、法官協會副會長張海棠建議,針對一些監護人帶領孩子流浪乞討而處罰效果不佳的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公益監護人制度。“對於那些不能履行教育和撫養義務的監護人,應該在一定時段內甚至長期剝奪其監護權,由公益監護人承擔起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説:“對於自救性乞討應該盡力救助,對於強迫性乞討和牟利性乞討,則要嚴打幕後黑手。”姚建龍認為,流浪乞討兒童問題與兒童福利制度不健全有關,從長遠考慮,應當制定兒童福利法或未成年人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