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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康藥業涉虛假陳述 或面臨索賠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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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數位投資者所托,國內證券界知名維權人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昨發起徵集令,徵集迪康藥業虛假陳述案受損投資者,幫他們向上市公司索賠。此案訴訟時效僅余5個月,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儘快起訴,不要錯過機會。

  劉國華表示,據中國證監會網站監管信息公開內容顯示,在證監會[2009]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迪康藥業在貸款擔保、購買土地、關聯交易、公司借款等方面,未依法披露甚至虛假記載相關事項,被給予警告處罰決定,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罰款與警告。而根據規定,投資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對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訴訟時效截止時限是2011年8月6日。

  哪些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劉國華表示,迪康藥業投資者只要是在2003年4月16日至2007年5月25日(不含該日)之間買入該股,並在2007年5月25日之後賣出或一直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就符合起訴與索賠條件。

  如何計算投資者的差額損失呢?劉國華表示,由於從2007年5月25日起算,截至2007年6月5日,迪康藥業股票的換手率累計超過100%,因此2007年6月5日應為基準日,基準價應為10.28元。2007年5月25日至2007年6月5日賣出者,以實際賣出價為準計算損失,2007年6月5日後(不含該日)賣出或持續持有,則以10.28元為基準價計算損失。比如某股民2003年5月以13元買入1萬股,如在2007年6月5 日以9.54元賣出,則投資差額損失為3.46萬元;如一直持有至昨日,則投資差額損失為2.72萬元。投資者實際損失還要加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劉國華提醒投資者應準備好投資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與原件相一致的公證書、股東卡、加蓋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打印到現在)。也可直接與他聯絡。 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