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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規定騙購安居房5年內禁止申請 罰款3倍租金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3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新聞網-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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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報記者丁蕩新報道 記者昨日從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獲悉,已報市政府審議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從昨日起至2月28日公開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徵集意見。該辦法提出,申請人申請安居型商品房時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價格不得超商品房市價70%

  暫行辦法規定,安居型商品房的價格,一是“定地價、競房價”方式,即根據該宗地市場評估地價、基準地價等因素,確定該宗地價格,由此確定安居型商品房競價的起始房價(標底);出價低於起始價(標底)且出價最低的,為競得人(中標人);房價競價結果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二是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綜合考慮開發成本、稅金、合理利潤和該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基準地價等因素,按不超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70%的標準擬定,經市房屋委員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申請購買者為本市戶籍

  根據暫行辦法,安居型商品房的購買條件,包括: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參加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並按時連續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的,連續繳費時間為3年以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方案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騙購者收房並處三倍罰金

  在法律責任方面,暫行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安居型商品房時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處5000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門應當解除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協議、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購房款,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佈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搬遷之日期間的租金,並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處以罰款。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請。

  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