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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建議增加“非法收養罪”打擊拐賣兒童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0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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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洪啟旺報道:被拐三年多的彭文樂8日終於被解救,在慶祝之餘也有網友提出,拐人者和養母該當何罪?鋻於目前對於收買被拐兒童的打擊力度太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建議,刑法應增加一條“非法收養罪”。

  阮齊林曾任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他同時呼籲建立失蹤或被拐兒童的父母DNA數據庫,以該“非法收養罪”為威懾,引導所有收養兒童的人去辦手續,也可趁機比對DNA數據庫,尋找失蹤兒童。

  或分三種情況決定處理

  彭文樂8日在江蘇邳州被解救後,他的父親彭高峰碰到一個難題———這三年養母對小孩很好,捨不得小孩走;小孩也不太舍得養母。本來打算與兒子説一個晚上悄悄話的彭高峰,後來決定讓養母再陪小孩一夜。

  據參與解救行動的鄧飛透露,警方已查明,當年拐走彭文樂的男子,正是彭文樂在邳州養母的丈夫,此人去年已經去世。有網友認為,如若該男子還活著,也不該治他“拐賣兒童罪”,因為該男子只是拐來小孩自己養,並沒有賣,他沒有構成犯罪。

  對此,阮齊林認為,儘管該男子沒有構成“拐賣兒童罪”,但是違反了刑法第262條“拐騙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構成了拐騙罪。

  而那名對彭文樂“很不錯”的養母,該不該治她的罪?網友們爭執不下。阮齊林介紹,須視三種不同情況來決定。如果該養母參與了拐騙行動,則構成共犯,是必須追究拐騙罪的;如果她事前不知情,丈夫拐來孩子後一直隱瞞,她事後也不知情,那麼她當然無罪;但如果她事前不知情,事後知道了,卻沒有及時將孩子送回,對此法律有點模糊,處理起來就較為難辦。

  羊城晚報記者9日下午致電江蘇省邳州市公安局,獲知彭文樂一案是由刑警大隊四中隊一位姓郭的隊長負責,但目前尚不知警方將如何處理那名養母。

  建議增加“非法收養罪”

  阮齊林介紹,人販子賣小孩時一般不會説這孩子是拐來的,而説是自己的或撿來的。而且也不提“賣”的説法,只是説“收點奶粉錢”或者“辛苦費”。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們,往往也對前來解救的警察説根本不知道是被拐來的,會説是“收養”不是“收買”,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要求收回撫養費。按照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時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阮齊林補充解釋,其實法律只是説“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司法部門基於種種考慮,確實很少去追究收買者的刑事責任。

  綜上考慮,阮齊林建議增加一項“非法收養罪”,類似于鉅額資産來源不明罪,只要收養未辦手續,就可以治罪。他希望,全國建立一個所有被拐或失蹤兒童父母的DNA數據庫系統,收養小孩去辦手續時,必須檢驗小孩的DNA,同意收養的首要前提是小孩DNA與該數據庫資料不符。而一旦發現相符,則可立即找到其父母。這樣既有效解救被拐兒童,又能有力打擊人販子的行為。

  洪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