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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釋如何認定加班值班 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9日 1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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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2月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春節後第一天上班,互致問候的同時,也有人在談論春節是在加班中度過的。

  按法律規定,春節有三天是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單位要給加班費,是日常工資的三倍,另外幾天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也是一個補償吧。

  但是實際上卻是有人有加班費,有人沒有。比如説江蘇的王師傅,他在政府機關從事司機工作已經有15年的時間,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他們單位要求一年365天都不離人,兔年春節,王師傅跟往常的每一年一樣,大年初一沒能陪著家人走親訪友。

  王師傅:(休息)三天,上班15年,每年都是這樣的。

  記者:15年中有沒有過加班費?

  王師傅:政府機關沒有這個説法吧?

  記者:沒有加班費?

  王師傅:對。

  記者:值班的主要工作是什麼?呆著還是出去跑?

  王師傅:正常的時候是在辦公室,比平時閒。

  同樣,春節期間,在酒店工作的張師傅也沒能陪在家人身邊,甚至因為生意火爆,法定的7天假,他一天都沒休得了,不過與王師傅不同的是,這翻番的加班費是一分不少。

  張師傅:春節不放假,都在上班。

  記者:工資怎麼算?

  張師傅:大年三十、初一、初二,一天按三倍工資算,其他時間按兩倍工資算。

  記者:酒店每個人都能得到這樣的待遇嗎?

  張師傅:都能得到。

  同樣是上班,為什麼一個人有加班費、一個人卻沒有加班費?節假日加班的工資標準究竟如何計算?就此問題,北京海淀法院助理法官胡高崇對《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加班”認定進行了解釋,勞動者如何規避誤區,更好地維權?

  誤區一 值班就是加班

  春節期間,值班是不是加班?胡法官説,那要看值班是否從事和平時一樣的勞動。

  胡高崇:有一個核心的觀點就是他一定能提供正常的勞動,而在實踐中有大量的物業員工、夜間值班的保安,可能在值班期間僅僅是一種巡視,或者短時間的勞動,值班者可以在值班期間休息,值班地點有可能也是有電視有床,能夠睡覺,或者其他一些活動,這種值班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加班。

  還有一些二十四小時運營的單位,比如醫院,春節期間工作屬於加班嗎?

  胡高崇:實踐中,由於崗位不同,可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有可能實行不定時工時制,24小時運營的機構必然需要一些人,有可能晚上必須在崗位監守,它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或者是特殊的工時制,他跟正常的8小時工時制不一樣,只要是經過審批的,經過公示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也是約定了的,不管是法定節假日輪上了,還是晚上輪上了,也是不能認定為加班的。

  如果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工作基本相同,應當視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來處理;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根據勞動的強度酌情確定加班的時間。

  這也就解釋了王師傅上班卻沒有加班費的原因。關於勞動者假日期間加班的認定還有哪些誤區?

  誤區二 在途時間算加班

  春節期間,為了工作,一些勞動者在除夕才坐上回老家的列車,或者為了初七上班,初六就出發了。路途的時間算加班嗎?法官給出了否定的回答。

  胡高崇:這就涉及到加班的第二個核心內容,他要有實際工作內容,你正常工作還要為單位提供勞動,要是在路途上的時間就是任何勞動都沒有提供的情況下認定為加班,顯然對用人單位更加不公平。

  記者:除了春節之外,我們也有一些出差的情況,比如週六週日趕路,為了週一到另一個城市辦事,也不算加班嗎?

  胡高崇:一般而言不會被認定為加班的,前不久確實有這樣一個案例,跟您説的這個情況相符,小劉是一家IT公司的員工,該公司週六晚上派他去上海,週五的晚上他坐火車回到了北京,工作期間不會提這個事情。不久,小劉辭職另謀高就,提起這樣一個仲裁,公司肯定是不支付,因為按照慣例報銷差旅費就可以了。到法院後,有一個證據,小劉在入職的時候認可了公司的這項規章制度,週六日按實際工作時間,不包括路途時間算加班工時,加班提供加班餐。小劉簽字認可這個規定。法院最後駁回小劉訴訟請求,認為路途時間沒有提供實際勞動,不能算做加班。

  誤區三 加班不用批准

  儘管是春節,一些人因為節前工作沒完成,節後要交工,不得不到單位加班,這樣能要加班費嗎?法官説,不能。

  胡高崇:一般而言,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會規定加班需要一個審批手續,加班必要,公司也認可的可以算加班,但是反過來説如果是你自己純屬自願的行為或完不成工作任務而採取的行為,沒有任何審批手續,那麼就不會被認定為加班了。

  法官説,加班需要審批,可能會導致部分用人單位強迫員工從事沒有審批的加班而逃避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但是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來講,為了避免道德風險的出現,在沒有更好的制度設計出現之前,上述制度設計仍是目前最為可行的。

  誤區四 加班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勞動者自己證明加班,沒加班單位證明,是這樣嗎?法官提示,不是所有勞動爭議案件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胡高崇:這些舉證責任倒置僅僅適用於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除此之外,還是適用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勞動者在加班費爭議中還是有舉證責任,以為在追索加班費案件中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存在加班情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在加班過程中,勞動者到底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胡高崇法官提出了建議。

  胡高崇:保留加班證據,正確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完備的加班審批手續。比如,要履行申請、批准、確認等諸多環節。在履行這些手續的時候也是保存證據的好時機。比如,可以提供考勤表證明自己節假日出勤。勞動者完成對於自己加班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足額支付(加班費),否則,用人單位會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作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