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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逃逸後自首是否從寬要從嚴掌握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16: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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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節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社會公眾對這一規定,以及酒後駕車肇事逃逸後自首應當如何從寬處罰的問題存在一些疑問。為此,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

  酒駕肇事逃逸後符合條件認定為自首是刑法規定

  問:酒駕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為什麼能夠認定為自首?

  答:自首,是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制度,對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個罪符合自首條件的情形普遍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依據這個規定,不論是不是酒後駕車,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律鼓勵酒駕肇事後自首,如逃逸將處更重刑罰

  問:將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的情形認定為自首,會不會在客觀上鼓勵肇事人逃逸?特別是酒後駕車肇事的,肇事後對其最有利的選擇是什麼?

  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並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説就是,在交通肇事後,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並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麼,在被查獲歸案後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酒駕肇事逃逸後自首是否從寬和從寬幅度從嚴掌握

  問:對交通肇事,特別是酒駕肇事逃逸後又自首的,如何處罰?

  答: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刑罰幅度是完全不同的。為了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從寬處罰幅度,《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由於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逃逸後自守的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可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

  酒精檢測不是認定酒後駕車唯一證據

  問:如果肇事人確實是酒後駕車,其肇事後逃逸,等到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時再自首,這樣豈不是規避了法律對酒後駕車的處罰?

  答:酒精檢測報告並不是認定酒後駕車的唯一證據。司法實踐中,對於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一段時間後再投案自首,導致血液中無法檢測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係酒後駕車,例如,有多名證人證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飲酒,或發生交通肇事後現場目擊證人或被害人證明肇事人身上有濃烈酒味,這些證人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後予以確認,那麼,也能夠認定肇事人係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一般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問:酒後駕車這一情節對量刑究竟有多大的影響?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係酒後駕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此情形下,酒後駕車就成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