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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2》劇情引法律爭議 “安樂死”屬故意殺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5日 2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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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熱播的賀歲片《非誠勿擾Ⅱ》中有這樣一個情節:劇中人物李香山身患絕症、病入膏肓,他的朋友秦奮表示要讓他“有尊嚴地死去”。在為李香山舉辦了一場“人生告別會”後,秦奮用輪椅推著李香山到船頭看海(見圖),李香山拍了拍秦奮搭在自己肩上的手,秦奮心領神會,轉身進了船艙。接著聽見艙外“撲通”一聲,輪椅空了……

  對於李香山結束自己生命的方式該怎麼看?有人認為屬於“安樂死”,是他人按照本人的意願結束其生命的行為;也有人認為李香山的行為是自殺,而秦奮為其自殺創造了條件,涉嫌“故意殺人”。

  專家説法

  我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

  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生導師王世洲教授告訴記者,“安樂死”一般是指由於疾病、傷痛等極度痛苦的狀況而請求他人幫助自己結束生命的行為,“中國的法律並不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王教授説,“迄今為止,中國的‘安樂死’案件全部都是以故意殺人案件來處理的,但是由於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一般都被減輕處罰。”

  王世洲介紹,現在全世界僅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如荷蘭、比利時和美國的幾個州。

  而對於《非誠勿擾Ⅱ》中李香山跳海的死亡方式,王教授並不認為就能簡單地等同於“安樂死”。“‘安樂死’一般表現為一個人因為病痛等原因實在沒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由別人以某種方式,比如注射毒性藥物、槍擊等來結束其生命。”王世洲認為,《非誠勿擾Ⅱ》中李香山跳進海裏自殺是由其本人完成的,因此這能否算作“安樂死”是有待商榷的。

  律師觀點

  “幫助自殺”涉嫌故意殺人

  北京博顥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勇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秦奮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

  徐勇告訴記者,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殺提供了方法、工具或者場景,就涉嫌故意殺人。影片中,依李香山當時的身體狀況自己不可能雇漁船,而且自己也上不了船。而秦奮告訴李香山會讓其“死得有尊嚴”,這代表秦奮是整個自殺事件的方法提供者。而李香山墜海後,秦奮痛苦地揮拳擊打船艙壁,可以看出秦奮早就知道是怎麼回事,跳海都是他一手策劃的。

  “現實生活中,幫助他人自殺這種行為本身就涉嫌故意殺人。”徐勇説,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