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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後丈夫去世 被繼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搬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0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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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潔 製圖

  黃昏戀的老伴走了,孤獨的王婆婆失去依靠後,又當了被告———告她的是她的繼子女,要求她搬家。武隆縣法院昨日透露,因為王婆婆的老伴生前已將涉案房屋通過遺囑和公證的方式,贈給了她的繼子女。老伴死後,她就沒有居住權了。

  承辦法官稱,62歲的王婆婆和賀爺爺是黃昏戀的再婚夫妻。2005年,王婆婆住進賀爺爺家裏。賀爺爺去年9月過世,兩個月後,王婆婆就當了被告。

  賀家子女稱,其父早在2007年就立下遺囑,由他們3個子女共同繼承房屋。賀爺爺還請了律師見證,並出具了《律師見證書》。2008年,賀爺爺又立下贈與合同,約定將此前遺囑涉及的房屋贈與3個子女,自己不再擁有所有權。該贈與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後,房屋也過戶到3個子女名下。

  王婆婆的律師表示,賀爺爺的遺囑嚴重侵犯了王婆婆的合法權益。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賀爺爺立遺囑、搞贈與和辦理過戶,都是他單方行為,他無權單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産。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是賀爺爺與其原配妻子的共同財産。賀爺爺立下房屋繼承遺囑和贈與合同,合法有效。王婆婆只是因為再婚關係住進那套房屋,她不享有該房的所有權。法庭還調查到,王婆婆不但有自己的房屋,還有4個成年子女可以贍養她,每月還有580元的養老金,生活和居住問題都能夠得到保障。法院最後判決,王婆婆在判決生效後60天內搬家,將房屋返還給3個繼子女。

  承辦法官還解釋,王婆婆與賀爺爺再婚時,她的3個繼子女早已成年,雙方沒有形成撫養關係,所以3個繼子女對王婆婆不需要盡贍養義務。(記者 羅彬 通訊員 胡世波)

  為避免扯皮 再婚夫妻最好做財産公證

  當前,黃昏戀已很普遍。作為黃昏戀的男女雙方,在對自己房屋等財産處理上,多少都對各自子女有私心。為避免扯皮,黃昏戀雙方應該怎麼辦?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何桐雨律師提出3點建議:

  一、結婚時進行財産公證,對自己名下財産進行處理。

  二、生前立好遺囑,處理名下財産,但要注意照顧無房另一方的居住權。

  三、心態要端正,要杜絕利用結婚分取另一方財産的想法。因為婚姻關係與財産關係不能等同或直接挂鉤,一方婚前的財産永遠屬於一方的財産,不因結婚而導致財産所有權發生變化。